为有效促进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新修订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规定,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并印发了《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基准》)。
一、制定背景
2018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整合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履行本地区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职能。
2019年,新一轮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改革全面启动,甘肃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能有了较大调整,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管理,并以文化和旅游部门名义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等领域行政处罚权。为适应甘肃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及法律法规变化,保障甘肃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全面准确性,防范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制定《基准》势在必行。
二、制定依据
《基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文化、文物、旅游、出版(版权)、电影、广电等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国家部委和部分兄弟省市已出台的行政处罚细化标准,结合甘肃省实际,通过研读、梳理67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等进行细化量化规定,为甘肃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三、细化情形
《基准》是结合甘肃省实际,按照一般违法情形进行细化,一般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层级,依法应当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由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机关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基准》印发后,各市州可根据当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内容及工作实际对《基准》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全面覆盖日常执法内容,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甘肃省经济社会的实际,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文/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路克新)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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