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掖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112/2023-00090
文号
张政发〔2023〕3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5-11 11:09:08
是否有效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掖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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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全社会卫生健康管理,提升全民健康管理水平,保障全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爱国卫生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健康水平与区域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每年四月为市爱国卫生月,应当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每周星期五为环境卫生整治,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当地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团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全民健康教育、卫生(健康)城镇创建和农村户厕改造技术指导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五)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并定期考核;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处理爱卫会日常事务及管理工作

各级爱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和疾病防控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承办爱卫会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督办;

(三)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起草文件,承办会议;

(四)深入推进健康城镇健康细胞建设,组织全市开展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单位创建工作

(五)协调开展农村户厕改造技术指导,组织动员群众广泛开展“除四害”工作

(六)推动环境卫生整治,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教育和群众性卫生监督,组织检查卫生效果评价

(七)协调督导各行业和县区爱卫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级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制。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行政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发生公共卫生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各级爱卫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动员单位和个人开展以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培养文明卫生习惯、强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履行爱国卫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和保持公共场所、大街小巷及室内外的卫生整洁。

十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加健康教育工作,参与爱国卫生月和其他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预防控制工作按照《张掖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第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张掖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中的职责规定,大力推进控烟履约行动和无烟党政机关等无烟环境创建管理工作。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各级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对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当地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各级爱卫会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查处,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十八凡未按期、按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在爱国卫生工作评比、检查中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县区爱卫会批评教育后拒不整改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曾经获得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原评定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荣誉称号、撤销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村(居)

民委员会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公然侮辱、威胁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对监督人员、举报人员进行殴打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10起施行,有效期年。

政策解读:《张掖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