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对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督办力度,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省级立案直查、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8月29日
甘肃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省级立案直查、
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对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督办力度,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复杂、疑难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案件,由省级实施立案直查、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的情形。
第三条 立案直查、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二)严格程序,注重实效;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协同联动,形成合力。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局统筹省级立案直查、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有关工作并做好协同配合。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等共同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与省林草局建立协同查处机制。
第二章 立案直查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省自然资源厅可以实施立案直查:
(一)上级部门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二)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域案件,不宜指定管辖的;
(三)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区域,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勘查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全省影响重大、案情疑难复杂、涉嫌严重犯罪,或性质恶劣,引发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应当直接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案件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查处不力或处理明显不当的;
(七)按照法定职责应当由省级立案直查或需要立案直查的其他情形。
对于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管辖权且能正常查处的案件,省自然资源厅不予立案直查。
第六条 立案直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局通过线索排查、下级请示、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符合直查条件的案件线索,经初步核查后,提出立案直查建议,报厅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
(二)立案。批准立案后,填写《立案呈批表》(见附件1),确定至少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局组织成立案件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查明违法事实。
(四)审理。调查终结后,起草《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进行审理,严格履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五)决定。经审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省自然资源厅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需延长,应当报厅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六)执行。负责督促、监督、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 立案直查案件办理过程中,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局可以根据需要,抽调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或指定其承担部分调查工作。相关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明确配合人员,并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 挂牌督办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省自然资源厅可以实施挂牌督办:
(一)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三)违法违规批准征占土地、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政策,以及严重违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或造成矿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六)严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
(七)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的;
(八)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广泛,上级机关责令挂牌督办的;
(九)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挂牌督办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局会同相关处室局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填写《建议挂牌督办案件呈批表》(附件2),明确督办事项、督办要求、责任单位、办结时限等。
(二)审定。将挂牌督办《建议挂牌督办案件呈批表》报厅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厅主要领导批准。
(三)下达。省自然资源厅在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3),并抄送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书应载明案件基本情况、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和责任单位。
(四)承办。有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挂牌督办案件的承办主体,应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调查处理。承办单位应于挂牌督办之日起45日内报送调查处理意见;案情特别复杂的,报请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挂牌督办期间,承办单位应定期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案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六)审核。省自然资源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市(州)调查处理意见的初审,经案件会审讨论后形成审核意见,及时反馈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七)决定和执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省自然资源厅意见反馈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于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执法决定执行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执行落实情况。
(八)解除。案件依法处理到位后,省自然资源厅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解除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4),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局联合相关业务处室局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执行、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导,案件整改落实完成前实行定期调度机制;跟踪督导期间必要时可会同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派员现场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进展情况应填写《挂牌督办案件进展旬报表》(附件5)。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期间,省自然资源厅对挂牌督办案件推诿拖延、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或直接立案查办。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案件需追究违法违规主体刑事责任的,由承办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公开通报
第十三条 对线索排查、立案直查、挂牌督办、督察整改案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具有教育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件,省自然资源厅可以实施公开通报。必要时,可联合省级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公开通报。
第十四条 公开通报内容应当客观、准确,主要包括案件名称、违法违规主体信息、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等;对已结案的案件通报的,还应包括行政处罚、刑罚和党纪政纪处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开通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筛选。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局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局从全省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中,筛选拟公开通报的案件,填写《公开通报案件呈批表》(附件6)。
(二)审核。典型案例选定后,10个工作日内拟定公开通报稿,经省自然资源厅相关部门进行内容、社会风险及舆情风险审核。
(三)批准。报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四)发布。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厅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通报案件情况。
第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局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局对公开通报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罚或处理决定执行等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确保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公开通报应注重社会效果和警示作用,督促各地举一反三,健全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发生。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或作相应处理。通报后应及时关注舆情动态,必要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立案直查、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纳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直查、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甘国土资发〔2011〕148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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