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十个重点
一、定义“国防动员”
到底什么是国防动员?
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明确给出定义——
第二条 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国防动员,是指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平战快速转换,将经济和社会实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活动。
简单来说就是,和平时期做足储备,危机来临快速切换,把整个国家的人力、物资、产业、技术潜力,转化为保卫国家的实力。
二、建立“后备兵员制度”
从法条的表述看,后备兵员,区别于“预备役人员”。
而且,这次是为了适配国防和军队改革现实,建立后备兵员储备与征召制度。
第五章 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后备兵员储备制度。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动态更新的原则,储备所需的后备兵员。
第三十三条 后备兵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进行兵役登记等形式储备。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后备兵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国家为后备兵员储备、训练提供条件和保障。后备兵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强调一句:动员令下达后,预定征召人员不能私自离开登记地,在外的要立刻返回或原地待命,按时报到。
第三十七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后备兵员,未经其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登记地;已经离开的,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
三、“国防勤务”人员范围及免除
“国防勤务”这一章提醒我们,大多数公民,可能都会涉及——
因为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的义务人群,范围比较广:18—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55周岁的女性公民。
当然,也列举了免于担负国防勤务的情形,但相较于大多数来说,这些都属于“例外条款”了。
第五十八条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育机构、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三)在孕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并且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专业技能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强调一句: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特别是原来没有工作的,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
第六十二条 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四、“民用资源”的征用与保护
民用资源可以征收征用,但也有红线保护。
国家实施国防动员之后,如果储备物资不够,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民用资源——交通工具、场地、设备等。
但法律明确“免征用清单”,这些资源不能动:个人、家庭生活必需物品和居住场所;托育、养老、儿童福利、救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收、征用。
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场所和其他资源。
第六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收、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收、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统一组织征收、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并出具凭证。
第六十五条 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收、征用:
(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二)托育机构、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收、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
征用不是“无偿调取”:
物资征用完,及时返还;改造过的要恢复功能再归还;物资毁损灭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全部登记并出具凭证。
五、国防动员后特殊管制
实施国防动员之后,相关区域内,可对交通、网络、能源、食品等实施管制,限制人员、物资流动。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七十三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无线电、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
(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六、新兴领域动员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军事革命加速演进,新域新质作战力量正逐步成为决定战争胜败的关键因素。
因此,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专门增加了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进先进技术在国防动员中的应用,发展新兴领域国防动员力量”,顺应了现代战争演进趋势。
第八条国家推进先进技术在国防动员中的应用,发展新兴领域国防动员力量。
七、“民参军”,大有可为
法律明确,要建立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动员制度。
具体看,要依法开展军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军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推进军品维修保障社会化。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事采购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
第四十八条 国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军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推进军品维修保障社会化,支持和帮助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装备,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提高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的综合能力。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对重大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实施进行协调,并给予支持。
这些都在说明:下一步,民企参与军品的研究、生产和维修保障,大有空间、大有可为,且会更加便利。
八、法律责任更严,惩戒更到位
对拒不履行动员义务、逃避征召、拖延征用、弄虚作假、妨碍动员工作的,明确处罚措施,追责更刚性、执行更有力,守住国防底线。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十条 在国防动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突出尊崇导向,贡献者受褒奖
对在国防动员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表彰奖励,强化为国担当、无上光荣的鲜明导向,让军人、退役军人、预备役人员、民兵更有尊严、更受尊崇。
第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障参加国防动员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配套制度的完善
军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据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制定或者修订本领域、本行业配套政策制度。同时,各省(区、市)也会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法规政策,加快构建上下贯通、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新时代国防动员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国家安全,从来不是只靠军人冲锋,每一个公民都是国防动员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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