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水务局:
《关于申请对甘肃张掖甘州变-顺化变33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童子坝河洪水影响分析及整改方案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的请示》(民水字〔2026〕4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按照《甘肃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库地物遥感图斑核查“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甘河办发〔2025〕23号)要求,市水务局组织对甘肃张掖甘州变-顺化变33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童子坝河洪水影响分析及整改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印发你局,请监督建设管理单位认真整改落实,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整改工作结束后,请你局及时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将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附件:甘肃张掖甘州变-顺化变33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童子坝河洪水影响分析及整改方案审查意见
张掖市水务局
2026年7月17日
甘肃张掖甘州变-顺化变33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童子坝河洪水影响分析及整改方案审查意见
2026年7月7日,我局组织召开《甘肃张掖甘州变-顺化变33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童子坝河洪水影响分析及整改方案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张掖市水务局、民乐县水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福建绿疆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福建绿疆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对《整改方案》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合法合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甘肃张掖甘州变-顺化变330千伏线路工程在未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截至目前跨童子坝河段N072、N073、N074塔基已完工,属于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整改。
二、项目涉河建设情况
甘肃张掖甘州变-顺化变330千伏线路工程变电站扩建区不涉及河流,新建330kV输电线路起于甘州750千伏变电站,止于顺化330千伏变电站,地埋坐标N38°41′16″-N38°54′33″,E100°43′47″-E100°50′58″,线路长度约36.5千米,全线采用单回路架设。新建线路在民乐生态工业园区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北N072-N074杆塔段一次两档跨越童子坝河(N072中心坐标:X=4290275.828,Y=398892.799;N073中心坐标:X=4289982.511,Y=398707.836;N074中心坐标:X=4289691.973,Y=398524.640),其中N073塔基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跨越处杆塔均为角钢塔,基础均为挖孔基础,基础无承台,每个角钢塔共4根桩基础。
三、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成果
童子坝河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为92.8m³/s;项目按3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为152.5m³/s;线路净空按照100年一遇洪水校核,相应洪峰流量为178.3m³/s。30年一遇洪水时,N073塔基壅水高度0.004m,壅水长度0.49m,阻水比0.74%;跨越处童子坝河洪水位为1725.97m,N072、N073、N074塔基处地面高程分别为1724.8m、1725.48m、1729.0m,N072、N073塔基受童子坝河30年一遇洪水淹没影响,N074塔基不受影响;N072、N073塔基埋深均为4.70m,30年一遇洪水时塔基处总冲刷深度分别为1.58m、1.81m,塔基底部位于冲刷线以下3.12m、2.89m。100年一遇洪水时,跨河线路满足行洪安全最低点计算高程1731.01m,导线弧垂设计高程1740.34m,富余值9.33m,满足技术要求。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未批先建,属于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要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整改。
(二)30年一遇洪水情况下,当河道深泓点游荡到N073塔基处时,N073塔基壅水高度约为0.004m、壅水长度约为0.49m,阻水比约为0.74%,对河道行洪和河势稳定影响较小。
五、基本同意《整改方案》提出的整改措施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水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密切关注上游河道水情变化,建立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做好预警预报工作,确保项目和行洪安全。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涉河塔基及河道的观测和巡查,若出现冲刷严重等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提出专项处理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
(三)河道管理部门要加强汛期河道洪水预警监测,在线路跨河两端树立安全警示牌。
六、基本同意《整改方案》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
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七、基本同意提出的结论及建议
(一)建议对N072、N073塔基采取防冲措施,如在塔基迎水侧放置抛石、布设防冲墙等,以减小洪水对塔基的冲刷影响。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防洪及工程安全由建设单位与运管单位负责,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三)项目运行期间,运行管理单位要适时清除塔基处缠绕物。
(四)其他未尽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