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部门文件

张掖市水务局关于甘肃张掖团结33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跨越新河、山丹河、平易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620700075/2026-00109
文号
张水许可〔2026〕2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防汛办
生成日期
2026-07-21 11:18:26
是否有效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甘肃张掖团结33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跨越新河、山丹河、平易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张掖供电建设〔2026〕3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优化调整了工程建设方案并修改完善了评价报告。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甘肃张掖团结33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跨越新河、山丹河、平易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行政许可。

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甘肃张掖团结33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跨越新河、山丹河、平易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张掖市水务局

                                                           2026年7月17日


甘肃张掖团结33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跨越新河、山丹河、平易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6年6月11日,张掖市水务局组织召开《甘肃张掖团结33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跨越新河、山丹河、平易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张掖市水务局、甘州区水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福建绿疆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福建绿疆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认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甘肃张掖团结330千伏变电站作为区域主干电网关键节点,其投运后需配套110千伏送出线路实现电力疏导与分配,工程建设可打通区域电力输送“最后一公里”,补齐电网网架短板,理顺供电格局,实现区域电力资源统筹调配,提升电网运行的稳定性与经济性,从根本上破解区域供电瓶颈,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线路工程建设方案

甘肃张掖团结33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配套送出线路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跨越新河、山丹河、平易河,其中:110kv团张线E-G17至E-G16段一跨跨越新河(E-G16塔基坐标为100.448299,39.038132;E-G17塔基坐标为100.446284,39.035431),档距347m,涉河段长度15m,线路与河道主水流夹角为90°;110kv团张线E-G10至E-G9段一跨跨越山丹河(E-G9塔基坐标为100.459775,39.054127;E-G10塔基坐标为100.458709,39.052080),档距295m,涉河段长度13m,线路与河道主水流夹角为90°;110kv团龙一线A-G12至A-G11段一跨跨越平易河(A-G11塔基坐标为100.492442,39.066070;A-G12塔基坐标为100.494568,39.063345),档距337m,涉河段长度34m,线路与河道主水流夹角为90°;110kv团龙二线B-G15至B-G14段一跨跨越平易河(B-G14塔基坐标为100.488613,39.061987;B-G15塔基坐标为100.490758,39.059245),档距353m,涉河段长度60m,线路与河道主水流夹角为90°;110kv团火二线C-G15至C-G14段一跨跨越平易河(C-G14塔基坐标为100.499892,39.068466;C-G15塔基坐标为100.501919,39.265862),档距357m,涉河段长度40m,线路与河道主水流夹角为90°。塔基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线外,采取灌注桩基础,周边2m范围换填粘性土,并设C25混凝土护墩。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洪标准

110kv送出线路塔基按20年一遇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为跨越新河处7.96/s、跨越山丹河处185.57/s、跨越平易河处178/s;跨河线路净空按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量为跨越新河处13.71/s、跨越山丹河处369.42/s、跨越平易河处307/s。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成果

110kv团张线跨越新河段100年一遇洪水位为1383.91m,满足行洪安全最低点计算高程为1387.01m,线路设计最低点高程为1396.45m,富余9.44m;110kv团张线跨越山丹河100年一遇洪水位为1385.34m,满足行洪安全最低点计算高程为1388.44m,线路设计最低点高程为1405.00m,富余16.56m;110kv团龙一线跨越平易河100年一遇洪水位为1423.22m,满足行洪安全最低点计算高程为1426.37m,线路设计最低点高程为1444.54m,富余18.17m;110kv团龙二线跨越平易河100年一遇洪水位为1415.73m,满足行洪安全最低点计算高程为1418.93m,设线路设计最低点高程为1434.87m,富余15.94m;110kv团火二线跨越平易河100年一遇洪水位为1410.4m,满足行洪安全最低点计算高程为1413.64m,设线路设计最低点高程为1426.36m,富余12.72m。

20年一遇洪水位时,E-G17、E-G16、E-G10、E-G9、A-G12、A-G11、B-G15、B-G14、C-G15、C-G14塔基埋设深度低于最低线冲刷深度和洪评要求墩台基底最小埋设高程,满足技术要求。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洪水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与河道主管部门的协商沟通,及时获取上游水情及运行调度信息,合理安排施工期,严禁在汛期施工,必要时采取临时工程措施,接受各级防汛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应与水文、防汛等部门建立水情、雨情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当地水情信息和实时天气预报,建立防洪预警预报体系,明确管理人员及责任,落实安全警示措施;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包括防汛应急小组工作责任及分工、应急物资和人力准备等,向河道主管部门报备;加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置专职监督员,确保防洪安全。

(三)施工范围要严格控制在设计范围内,严禁在河道内布设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营地的场所,严禁在河道内乱挖乱堆,严禁施工人员在河道内逗留,不得影响防汛抢险及河道行洪,不得占用防汛抢险通道,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做好河道清障工作,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处理废渣弃土,禁止将弃土、废渣、污水排入河道。施工后期,应逐步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施工场地,推平施工道路,清理废渣,恢复河道地貌,报河道主管机关验收通过。

(五)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要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定期监测河流水位、流速、流向、水质等,定期观测项目区断面上下游河岸安全状况,连续观察河势变化与河底冲淤变化,增加适当的防治工程措施,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

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及建议

(一)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汛期施工暴雨洪水预报预警方案、度汛方案等,并进行施工安排备案。项目建设投运前,应按照《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项验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度汛预案,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三)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