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22号)、《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等法规规定,立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促进信用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掖市个人诚信积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张掖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旅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诚信积分是指:根据依法依规采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采用科学的计算模型和评价指标,综合运用统计方法,对受评个人的综合诚信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量化的分值或等级予以展示。积分名称为“丹霞分”。
第五条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个人诚信积分评价和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个人诚信积分的计算、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进个人诚信积分场景设计和应用。
第六条 “丹霞分”的管理、计算和应用,依托张掖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甘肃张掖)”网站及其关联移动端应用开展。
第七条 个人诚信积分的评定和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管理、可追溯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加大对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保护力度,确保个人信息依法归集、规范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及数据归集
第八条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信用行为信息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纳入的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身份特征信息(职称职业、职业相关登记注册、其他行政许可、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等),以及其他反映个人基本社会状况的有关信息。
(二)信用行为信息:指能够客观反映个人诚信状况的各类行为信息,如司法裁判及执行、行政执法、行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公共事业缴费、合同履约、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等信息。
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个人信用行为信息。
(三)其他信息:荣誉表彰、社会公益及其他能反映主体信用状况且依法依规应当纳入的信息。
第九条 信用信息来源部门(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条 鼓励个人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张掖)”网站及其关联移动端应用等线上平台,自主申报本人身份特征、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荣誉表彰及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经本人实名认证并书面或电子授权后,方可依法依规开展信息核验、积分应用与跨平台共享。
个人对自主申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加分的,记入轻微失信记录并同步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依法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开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个人诚信积分评价
第十一条 个人诚信积分采用千分制计算,默认基础分为600分,在此基础上依据个人信用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积分累加,分数从高到低设立4个诚信等级,依次为A级、B级、C级、D级。
(一)A级(信用极好):诚信积分在850分及以上;
(二)B级(信用优秀):诚信积分在750分及以上不满850分;
(三)C级(信用良好):诚信积分在650分及以上不满750分;
(四)D级(信用一般):诚信积分在650分以下。
第十二条 个人诚信积分评价采用积分累加的模式,由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具体规则如下:
(一)制定标准化、清单化的赋分规则,每个行为项对应固定权重及分值;
(二)同一行为符合多项赋分标准的,按最高分值计分,不重复累加,同一主体同一类别的多项守信行为,按实际项数依次累加;
(三)凡属加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四)凡个人信用信息中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保持D级,原有信用信息予以保留但不参与积分计算,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期限届满且完成信用修复后,重新参与积分计算。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
守信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荣誉事项有效期限,或守信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个人失信信息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届满未移除的,有效期限延至移除之日。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个人诚信积分的计分依据。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诚信积分更新周期为按月更新。
第四章 个人诚信积分查询及应用
第十五条 个人诚信积分应用场景遵循“依法依规、保护隐私、正向激励”的基本原则,仅作为个人守信激励的依据,不得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不得以诚信等级高低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依法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个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张掖)”网站或其关联移动端应用,经过实名认证后查询本人诚信等级。
第十七条 张掖市辖区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将个人诚信积分和诚信等级作为对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
第十八条 在旅游、医疗、教育、金融、文化娱乐、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行政服务、工程招投标等场景领域,建立与个人诚信积分挂钩的正向激励机制,为诚信个人提供优惠、优先和便利服务。
鼓励基层治理主体在开展社区管理、乡村治理、志愿服务等工作中,将个人诚信积分与管理要求相结合,落地应用场景;支持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在市场交易、商业合作、招聘、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以个人诚信积分为基础参考,融合市场信用信息,不断拓展积分应用场景,促进形成“守信受益、诚信有价”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加强与其他城市合作,推动个人诚信积分互认、信用惠民激励措施共享。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个人对本人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对本人诚信等级有异议的,线上可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张掖)”网站及其关联移动端应用,线下可向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异议申诉,并附相关说明、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遵循高效便捷、实事求是的原则,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到异议申诉后,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作出异议标注处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受理期间,暂停基于争议信用信息的积分应用及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个人发生失信行为,符合信用修复相关规定的,按规定开展信用修复。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不作为个人诚信积分的计算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个人诚信积分评价指标,建立计算模型,原则上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评估调整一次,重大政策变化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省级出台统一个人诚信积分规范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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