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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水务局关于大唐民乐三墩滩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620700075/2026-00102
文号
张水许可〔2026〕2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防汛办
生成日期
2026-07-03 10:04:47
是否有效

大唐(民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对<大唐民乐三墩滩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报告》(大唐(民乐)〔2026〕2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优化调整了工程建设方案并修改完善了评价报告。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大唐民乐三墩滩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行政许可。

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大唐民乐三墩滩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张掖市水务局

                                                 2026年6月30日



大唐民乐三墩滩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6年610日,我局组织召开《大唐民乐三墩滩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张掖市水务局、民乐县水务局,大唐(民乐)新能源有限公司、甘肃安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甘肃安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认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大唐民乐三墩滩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对充分开发利用民乐县太阳能资源,推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线路工程建设方案

大唐民乐三墩滩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场区和升压站不涉及河流。新建一回110千伏线路接至三墩滩330千伏汇集站,线路路径长约2.1千米,G6—G7塔位一档跨越童子坝河,塔基坐标为(X=4290937.918,Y=34398065.531;X=4290998.819,Y=34398401.629),档距342米,线路路径与水流方向夹角为90º,塔基均位于童子坝河河道管理线以外。全线塔基主要采用现浇板柱式基础,部分采用挖孔桩基础。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洪标准

该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洪峰流量144m³/s;100年一遇洪水进行校核,洪峰流量221m³/s。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成果

项目拟建光伏场区不涉及河道,场区设备基础顶高和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均高于童子坝河50年一遇的洪水位,满足设计洪水下的行洪要求。送出线路跨越处20年一遇洪水位为1661.77米,满足行洪安全最低点计算高程为1665.18米,导线弧垂设计高程1675.04米,富余值9.86米,满足技术要求;送出线路跨越处100年一遇洪水位为1661.87米,满足行洪安全最低点计算高程1665.46米,导线弧垂设计高程1675.04米,富余值9.58米,满足技术要求。50年一遇洪水时,临河塔基基础埋深3.5米,净冲刷深度0.31米,满足技术要求。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洪水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与河道主管部门的协商沟通,及时获取上游水情及运行调度信息,合理安排施工期,不得在主汛期施工,必要时采取临时工程措施,接受各级防汛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范围要严格控制在设计范围内,合理选择堆放施工机械设备及砂石料等施工物料的场所,不得影响防汛抢险及河道行洪;河道沿线交通道路应保持通畅,不得影响防汛车辆通行,并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施工期取土、弃渣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严禁将弃土、弃渣、污水排入河道。施工后期,要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施工场地及河道内行洪障碍物,恢复河道原貌,确保河道通畅。

(四)项目建成后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建设、检查及防汛工作,应加强汛前涉河塔基巡查,如出现冲刷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安全。

(五)加强汛期河道洪水预警监测,严格执行汛期撤离预案措施,在线路跨河两端设立安全警示牌。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

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及建议

(一)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等,并进行施工安排备案。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度汛预案,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三)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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