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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水务局关于甘肃张掖甘州变-顺化变33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山丹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620700075/2026-00100
文号
张水许可〔2026〕2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防汛办
生成日期
2026-06-12 16:00:44
是否有效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

你单位《关于对<甘肃张掖甘州变顺化变33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山丹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审批的请示》(张掖供电建设〔2026〕3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优化调整了工程建设方案并修改完善了评价报告。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甘肃张掖甘州变-顺化变33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山丹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行政许可。

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甘肃张掖甘州变-顺化变33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山丹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张掖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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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掖甘州变-顺化变33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山丹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6年6月3日,我局组织召开《甘肃张掖甘州变-顺化变33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山丹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张掖市水务局、山丹县水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公司、福建绿疆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福建绿疆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认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甘州-顺化线路建成后,将形成甘州-山丹-顺化环网,加强相关电网网架,满足山丹、民乐及肃南的电网可靠运行要求;同时,将进一步提高肃南、民乐330kV电网外送能力,满足地区规划新能源电源的送出需求。

二、基本同意线路工程建设方案

甘肃张掖甘州变—顺化变330千伏线路工程变电站扩建区不涉及河流,新建330kV输电线路起于甘州750千伏变电站,止于顺化330千伏变电站,地埋坐标N38°41′16″—N38°54′33″E100°43′47″—E100°50′58″,线路长度约36.5km,全线采用单回路架设。新建线路在山丹县东乐镇张家庄子西北N034—N035杆塔段一次一档跨越山丹河,跨河处杆塔均位于山丹河管理范围线以外,杆塔型式均为角钢塔,基础型式均为灌注桩基础,所设基础无承台,每个角钢塔共4根桩基础。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洪标准

跨越处河道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成果

跨越处10年一遇洪水位为1593.85m,30年一遇洪水位为1593.97m,跨越处导线弧垂最低点高程为1606.18m,满足技术要求。N034、N035杆塔塔基外边缘与山丹河左、右岸管理范围边界线最短距离分别为120m、50m,符合山丹河管理要求。N034、N035杆塔塔基地面高程分别为1596.8m、1593.1m,跨越处30年一遇洪水位为1593.97m,跨越处河道左岸现状堤防高程为1596.39m,塔基均不受其30年一遇洪水淹没影响。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洪水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与河道主管部门的协商沟通,合理安排施工期,不得在主汛期施工,必要时采取临时工程措施。

(二)施工范围要严格控制在设计范围内,规范堆放施工物料,不得影响防汛抢险及河道行洪;河道沿线交通道路应保持通畅,不得影响防汛车辆通行,并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跨河段施工完毕后,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对扰动区域要恢复原貌或撒播草籽,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通过,并积极配合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监察。

(四)项目建成后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建设、检查及防汛工作,应加强汛前涉河塔基巡查,如出现冲刷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安全。

(五)河道管理部门要加强汛期河道洪水预警监测,在线路跨河两端设立安全警示牌。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

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及建议

(一)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等,并进行施工安排备案。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禁止将弃土、弃渣、污水排入河道。

(三)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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