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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水务局关于山丹县山丹马场四场供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620700075/2026-00094
文号
张水许可〔2026〕2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防汛办
生成日期
2026-05-22 17:02:41
是否有效

山丹县水利建设服务站

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山丹县山丹马场四场供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山水建服〔2026〕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对该项目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优化调整了工程建设方案并修改完善了评价报告。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山丹县山丹马场四场供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行政许可。

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山丹县山丹马场四场供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张掖市水务局

                                                  2026年5月20日



山丹县山丹马场四场供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6年423日,组织召开山丹县山丹马场四场供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张掖市水务局、山丹县水务局、山丹县水利建设服务站、甘肃安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甘肃安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基本认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山丹马场四场水资源短缺,供水设施缺乏,居民用水缺乏基本保障,农田灌溉用水受限,不利于区域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可解决灌溉用水问题,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供水工程建设方案

项目区位于山丹马场四场,输水线路总长28.24km,其中3处管道穿越大韩牙沟。灌溉管道K0+190入点坐标为:101.410884,38.198930;出点坐标为:101.410428,38.198947。灌溉管道K1+180入点坐标为:101.416892,38.206286;出点坐标为:101.416490,38.206480。人饮管道K2+265入点坐标为:101.422332,38.215462;出点坐标为:101.422308,38.215921。穿越河道段均采用大开挖明挖,管道主体均采用地下直埋敷设,管道整体埋置于河床及岸坡设计覆土以下,为永久性地埋管线布置形式。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确定的10年一遇防洪标准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成果

10年一遇洪峰流量24.8m³/s,灌溉管道K0+190、K1+180、人饮管道K2+265设计洪水位为2618.56m、2599.92m、2575.76m,满足10年一遇的岸坡高程为2619.48m、2600.80m、2576.66m,现状沟顶高程均满足10年一遇洪水行洪要求。灌溉管道K0+190、K1+180、人饮管道K2+265穿河段河床局部冲刷深度为0.82m、0.9m、0.74m,埋深为2.8m、2.6m、2.5m,满足冲刷设计要求。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与河道主管部门的协商沟通,合理安排施工期,不得在主汛期施工,必要时采取临时工程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施工暴雨洪水预警预报方案和度汛方案,及时掌握当地水情信息和实时天气预报,建立防洪预警预报体系,明确管理人员及职责,落实安全警示措施,确保防洪安全。

(三)建设及运管单位要加强与水利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强对河道水位、流速、流向、水质及水工建筑物等的监测,定期观测项目区断面上下游河岸安全状况,连续观察河势变化和河底冲淤变化,增加适当的防治工程措施,在管道穿越段沟道背水侧管理范围外一定距离设置必要的控制闸阀,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

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等,并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九、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与相关部门签订施工废料清除协议,按时清除施工废料,禁止将弃土、弃渣、污水排入河道。工程完成后,应对受影响的河道进行疏通和清淤,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恢复河道面貌,并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通过。

十、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管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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