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审国道569曼德拉至大通公路小沙河至宁缠垭口段公路工程XN-SG1、SG2标段弃土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青交建综〔2026〕2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优化调整了工程建设方案并修改完善了评价报告。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国道569曼德拉至大通公路小沙河至宁缠垭口段公路工程XN-SG1、SG2标段弃土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行政许可。
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国道569曼德拉至大通公路小沙河至宁缠垭口段公路工程XN-SG1、SG2标段弃土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张掖市水务局
2026年4月23日
国道569曼德拉至大通公路小沙河至宁缠垭口段公路工程XN-SG1、SG2标段弃土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6年3月17日,我局组织召开《国道569曼德拉至大通公路小沙河至宁缠垭口段公路工程XN-SG1、SG2标段弃土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张掖市水务局、肃南县水务局、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认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国道569曼德拉至大通公路小沙河至宁缠垭口段公路工程路线穿越祁连山东段,在马鸡台路段设祁连山1号特长隧道、马鸡台1号、2号隧道,受地形影响部分路段存在挖方弃土,挖填方难以平衡。因此,合理选择弃土场弃土是防止水土流失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拦渣(土)效率的重要保证,故XN-SG1、SG2标段弃土场建设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SG1-1#、SG2-1#弃土场建设方案
SG1-1#、SG2-1#弃土场属沟道型弃土场,占用沟道内面积。SG1-1#弃土场位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镇长方村东北方向的吊沟(西营河左岸支沟)内,占地面积54.0亩,弃土容量21.5万m³,平均弃土高6.0m,最大堆土高度69.2m,弃土场级别为3级,坡脚坐标为:左岸X=4192337.169,Y=502770.937;右岸X=4192302.068,Y=502751.426。SG2-1#弃土场位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镇水关村西北方向水磨沟的支沟内,占地面积91.5亩,弃土容量103万m³,平均弃土高16.9m,最大堆土高度87.7m,弃土场级别为3级,坡脚坐标为:左岸X=4191094.303,Y=497614.596;右岸X=4191077.686,Y=497576.859。弃土场采用阶梯状堆土,边坡采用逐级边坡卸载,坡脚设置桩板墙,底部设置碎石盲沟,四周与山坡相接处一侧设置排洪沟,另一侧设置排洪渠,排洪渠与上游沟道衔接设八字翼墙导流,并在进出口设置防淘坎,弃土场分级平台处设置平台截水沟,接入两侧排水沟、排洪渠。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洪标准
SG1-1#、SG2-1#弃土场挡渣墙工程级别为4级,排洪工程级别为3级,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设计)、100年一遇(校核)。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成果
SG1-1#弃土场:50年一遇防洪标准下,排水沟流量1.04m³/s,水深0.37m,安全超高1.13m;排洪渠流量12.8m³/s,水深1.64m,安全超高1.36m。100年一遇校核标准下,排水沟流量1.21m³/s,水深0.40m,安全超高1.10m;排洪渠15.1m³/s,水深1.84m,安全超高1.16m。SG2-1#弃土场:50年一遇防洪标准下,排水沟流量1.91m³/s,水深0.53m,安全超高0.97m;排洪渠流量15.1m³/s,水深2.01m,安全超高0.99m;100年一遇校核标准下,排水沟流量2.22m³/s,水深0.57m,安全超高0.93m;排洪渠流量17.9m³/s,水深2.30m,安全超高0.70m。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洪水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一)建设单位要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尽量在非汛期施工,必要时采取临时工程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和落实施工防洪应急预案,及时掌握水情信息和实时天气预报,建立防洪预警预报体系,落实安全警示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防洪安全。
(三)施工期间,应合理选择施工物料堆放场所,取土弃渣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严禁随意倾倒;施工后期,应拆除临时建筑物,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内行洪障碍物,整修沟道,确保河道畅通。
(四)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施工,及时加固开挖和回填的山体、沟壑土层裸露面等;工程完工后应迅速完成弃土区、山体开挖区、边坡等位置的植被覆盖。
(五)弃土场坡脚设抗滑桩,弃土完成后在沟道内适当位置安装视频监控、雨量及地质灾害检测设备,并接入项目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强化预警预报机制。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
弃土场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及建议
(一)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二)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弃土场施工要避开主汛期,若在汛期施工应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沟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沟道面貌。管养单位要加强弃土场日常维护,重点做好排水、坡面巡查工作。
(三)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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