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部门文件

张掖市水务局关于S10张掖至马鬃山高速公路张掖段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张家场中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620700075/2026-00086
文号
张水许可〔2026〕19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防汛办
生成日期
2026-04-27 15:02:46
是否有效

甘肃张掖葛洲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单位《关于申请审批S10张掖至马鬃山高速公路张掖段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张家场中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葛张掖请〔2026〕3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对该项目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优化调整了工程建设方案并修改完善了评价报告。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S10张掖至马鬃山高速公路张掖段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张家场中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行政许可。

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S10张掖至马鬃山高速公路张掖段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张家场中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张掖市水务局

                                                  2026423



S10张掖至马鬃山高速公路张掖段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张家场中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6年2月26日,组织召开S10张掖至马鬃山高速公路张掖段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张家场中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张掖市水务局、肃南县水务局、甘肃张掖葛洲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张掖市甘兰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认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成后,将与S10、S52、G667共同构筑河西北部大通道主廊道,作为G30的平行第二通道和迂回通道,可有效分流压力、缓解拥堵,显著增强区域路网韧性和甘新主通道容量,既是落实“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的前沿支撑,也能改善沿线群众出行条件,故S10张掖至马鬃山高速公路张掖段的建设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张家场中桥建设方案

拟建张家场中桥位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明花镇明海村,跨越无名沟道,该沟道未进行河湖管理范围划界,也未修建堤防,无正常径流。张家场中桥跨河布置,涉水桥墩1根,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为0°,桥梁轴线与水流方向夹角为90°,桥梁全长66m,桥面净宽2×12.8m,孔跨为3×20m。上部构造为装配式预应力砼小箱梁,下部结构桥墩采用双柱墩配桩基础,桥台采用肋 板台配桩基础,桥梁起点坐标:X=4391341.1928,Y=532350.7424;终点坐标:X=4391349.2032,Y=532290.9539。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洪标准

张家场中桥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21.1m³/s,桥址断面处设计洪水位为1346.79m;桥位处5年一遇施工期洪峰流量为5.5m³/s设计洪水位为1346.52m。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张家场中桥存在涉水桥墩,但不占用河道主行洪通道,桥梁阻水比为4.31%波浪高度0.13m,壅水高度和长度分别为0.10m和19.5m;桥梁下弦高程满足防洪要求的最低点高程1347.52m,富余3.61m,桥梁高度设计满足行洪要求。桥梁墩台基底最小埋置高程为1338.82m,设计桩基埋深高程1304.80m,桥墩桩基础满足抗冲刷能力要求。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防洪评价综合结论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一)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应密切关注上游沟道雨水情变化,建立预警联动机制,加强施工临时办公区、生活区管理,尽量避免主汛期河道施工,确保行洪安全。

(二)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桥址沟段沟道冲淤冲刷情况观测,必要时提出处理措施,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应配合沟道治理规划的实施。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

桥梁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及建议

(一)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二)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主汛期不得在河道内施工;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河道面貌。

(三)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