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县水务局:
《关于上报<肃南皇城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管理营地洪水影响评价及整改方案>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按照《甘肃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库地物遥感图斑核查“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甘河办发〔2025〕23号)要求,市水务局组织对肃南皇城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管理营地洪水影响评价及整改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印发你局,请监督建设管理单位认真整改落实,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整改工作结束后,请你局及时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将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附件:肃南皇城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管理营地洪水影响评价及整改方案审查意见
张掖市水务局
2026年4月16日
肃南皇城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管理营地洪水影响评价及整改方案审查意见
2026年3月4日,我局组织召开《肃南皇城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管理营地洪水影响评价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张掖市水务局、肃南县水务局、中电建肃南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了四川鑫宇通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整改方案》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库地物遥感图斑核查“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肃南皇城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管理营地属于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整改。
二、肃南皇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营地建设项目位于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镇,该工程规划总用地面积46357.24㎡,深化设计总建筑面积约28814.03㎡。项目建设场地红线四至坐标为:北至:X=4196880.8481,Y=768047.6878;西至:X=4196686.9854,Y=767801.7654;南至:X=4196619.7731,Y=767892.2487;东至:X=4196701.8553,Y=768172.6281。该项目在未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2025年10月全部建成。
三、主要建筑包括:1#、2#、3#值班公寓、业主公寓、综合办公楼、辅助办公楼、职工餐厅、活动中心、沉浸式体验馆、消防车库、仓库、变配电室及净水机房、锅炉房共13栋单体建筑,营地内共设机动车停车位78个,均为地上停车位。本次防洪评价的纵向评价范围为980m,共计9个断面(1#-9#)。建设营地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洪峰流量为417m³/s,相应洪水位为2256.18m;营地涉及西营河左岸现状堤防设防标准为10年一遇,堤防1#-9#断面对应的设计洪水位分别为2266.61m-2247.06m;其中3#、4#、5#、6#断面现状堤防高程不满足营地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水位,富余高度分别为:-1.49m、-0.73m、-0.94m、-0.90m。营地内部建设排洪渠两处,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3.29m³/s,对应洪水位为2258.20m-2256.51m,各断面均满足行洪要求,富余高度为1.13m-1.03m。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肃南皇城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管理营地场址西南角的2#值班公寓及营地内部道路部分位于西营河河道管理范围线内,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线内面积约190.78m2,不占用河道行洪断面。二是营地涉及西营河现状堤防3#、4#、5#、6#断面现状堤防高程不满足营地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水位。
五、基本同意《整改方案》提出的整改措施。
1.建设单位对西营河左岸西营河便民桥至西营河18#大桥段600米临河防洪堤基础进行加固,增加堤防高度,提高设防标准。
2.建设管理单位对营地涉河段左岸进行综合治理,汛后及时清理疏浚河道,保证防洪体系完整,防洪标准按50年一遇设计,确保管理营地场地运行安全。
3.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营地运行期间的防洪安全,应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气象、水利主管部门紧密沟通,及时掌握雨情信息;汛期必须委派专人值守、巡河,做好拦截、打捞漂浮物工作,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4.营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与水利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密切关注评价范围内河势、防洪工程及上游河道水情变化,建立预警联动机制,做好及时预警预报工作,确保交通和行洪安全。
5.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涉西营河段左岸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加强河道监测;定时清理厂区内排洪渠,防止排洪渠堵塞影响排洪能力,避免造成厂区内涝。
6.建设管理单位应在西营河营地涉河段设置洪水位自动监测报警装置,发现洪水位超过河流警戒洪水位后及时组织人员撤离,确保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六、营地运营期间防洪安全及项目自身安全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七、营地建设运营期间,应加强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严禁向河道排污、弃渣。
八、运营管理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营地运行涉河事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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