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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水务局关于临泽平川小口子300MW1200MWh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施工便道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
620700075/2026-00056
文号
张水许可〔2026〕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防汛办
生成日期
2026-01-26 09:45:27
是否有效

临泽县沁苑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审批临泽平川小口子300MW/1200MWh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施工便道洪水影响评价的请示临泽沁苑〔2026〕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对该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优化调整了工程建设方案并修改完善了报告。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临泽平川小口子300MW/1200MWh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施工便道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临泽平川小口子300MW/1200MWh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施工便道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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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平川小口子300MW/1200MWh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施工便道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6年1月4日,我组织召开《临泽平川小口子300MW/1200MWh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施工便道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张掖市水务局,临泽县水务局,临泽县沁苑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甘肃安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为解决新能源发电的波动性问题,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建设临泽平川小口子300MW/1200MWh独立储能电站并配套330千伏升压站至关重要。项目现有外部道路无法满足施工运输需求。为确保电站建设所需设备、材料及人员顺利进场,保障工程按期实施,须修建连接外部道路与项目区的临时施工便道,保障储能电站顺利建成,因此建设该施工便道工程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推荐建设方案。拟建施工便道东接临泽县北部干旱荒漠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巡查道路,西至建荣330KV变电站门口道路,整体呈南北走向。施工便道穿越的山洪沟道主要有3条,均未进行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属于天然洪水冲积形成,无固定名称;由西向东命名为1、2、3号山洪沟道。1号山洪沟道施工便道穿越段起点坐标:Y=100.100478300,X=39.522589190;终点坐标:Y=100.101143488,X=39.523039801,河宽78m,2号山洪沟道施工便道穿越段起点坐标:Y=100.104402372,X=39.525290174;终点坐标:X=100.104767152,Y=39.525561077,河宽53m,3号山洪沟道施工便道穿越段起点坐标:Y=100.106604465,X=39.526869995;终点坐标:Y=100.107157000,X=39.527202589,河宽59m。

三、基本同意施工便道工程建设方案施工便道用地区域地形平坦,地形地貌整体为西北高、东南低,路面采用平坡式竖向布置方案。路面便道全长约2.622km,宽度约5m,用地面积1.3112hm²,整体坡度为1.1%,满足大件设备运输条件。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施工便道穿越1、2、3号山洪沟道均1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相应洪峰流分别为4.86m³/s、4.50m³/s、5.70m³/s,便道穿越段设计洪水位分别为1504.19m、1507.45m、1507.91m;施工便道穿越1、2、3号沟道高程分别为1503.95m、1507.23m、1507.66m,施工便道路面高程与原沟道高程一致,无阻水影响;1、2、3号沟道现状岸坡高程1504.95m、1508.26m、1508.71m,满足行洪要求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评价综合结论。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做好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和协调,合理选择堆放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物料的场所,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防洪工作,消除建设项目对行洪安全的影响。

2.当发生10年或超过10年以上标准洪水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限制通行的相关工作,确保防洪安全。

3.主体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用地复垦方案,对该施工便道进行复垦恢复工作。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施工便道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九、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主汛期不得在河道内施工。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河道面貌。

十、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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