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供销〔2025〕24号
各县(区)供销联社,市社各办(中心)、各科室:
《张掖市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服务主体遴选管理办法》《张掖市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已经市社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7月2日
张掖市供销合作社
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服务主体遴选管理办法
为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遴选管理,确保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规范高效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通知》和甘肃省供销联社关于建立全省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有关要求,结合张掖市供销合作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库原则
张掖市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遴选按照服务主体自愿申报、自下而上审核推荐的方式建立。优先支持服务基础好、服务能力强、管理运作规范的基层社或社有企业遴选进入名录库。
二、遴选条件
遴选入库主体须为供销合作社全资或控股的社有企业、基层社(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包括在内),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不低于51%,且出资额已实缴到位;
2.运行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已纳入供销合作社统计和财务报表管理系统;
3.拥有一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
4.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它能力;
5.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6.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且未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
三、服务内容
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服务主体提供粮、棉、油等作物的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和三个环节及以上的多环节托管服务,并积极探索向两端延伸。
四、入库遴选程序
服务主体名录库遴选工作采取服务主体申请、县级供销合作社实地考察、市级供销合作社审定推荐、省供销联社公示的方式进行。
1.服务主体申报。具备相应资格并有农业社会化服务意愿的基层社和社有企业,向所在县(区)供销合作社填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入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材料目录见附件2),由县(区)供销联社统一组织申报。
2.县(区)供销联社考察推荐。县(区)供销联社对服务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按照公平公正、规范择优的原则推荐服务主体,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考察推荐意见,报市供销联社审核。
3.市供销联社审核推荐。市供销联社可采取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申报入库的主体进行最终审核,并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入库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报省供销联社。
4.省供销联社公示入库。省供销联社按照市供销联社审核推荐情况,复核后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更新入库。
五、名录库管理及使用
1.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建立后,省供销联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未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不得承担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的财政资金补助类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名录库信息与农业农村部门共享,承担供销合作社任务的服务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2.试点任务下达后,县(区)供销联社组织服务主体申报确认任务面积,经县(区)供销联社集体研究审核后,报市供销联社审定,再报省供销联社备案。除省级龙头企业外,单个县级地方服务主体承担试点任务面积应不少于1000亩、不超过25000亩,防止资金过于分散或政策垒大户。
3.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市、县社加强服务主体服务过程、服务质量的跟踪检查,准确掌握服务主体服务能力水平,为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4.实行服务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不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工作、违法失信、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并五年内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5.市社争取的中央及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项目或资金,优先支持名录库内基层社和社有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市、县级合作发展基金可优先支持库内基层社和社有企业。
本办法由张掖市供销联社负责解释,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相关条款依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附件:
1.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入库申请表
2.服务主体入库所需资料清单服务主体入库所需资料清单

附件2
服务主体入库所需资料清单
1.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入库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内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
4.如以实物折算实缴的,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以项目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出具银行支付凭证及相关资料。
张掖市供销合作社
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
为规范管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补助资金,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通知》《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张掖市供销合作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只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粮、棉、油等作物的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和三个以上环节的多环节托管服务。由省供销联社根据当年总社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及各县区申报的服务情况,研究分配并下达各县(区)财政。
第二条 省社下达试点资金计划后,各县(区)供销联社要及时与县(区)财政部门对接,核实资金下达科目及资金额,不得随意调剂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条 各县(区)供销联社要切实担负起试点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纳入省社名录库的服务主体实施试点项目,不得转包、分包试点任务,不得将任务转交其他社会服务主体承担,搞挂名服务。
第四条 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作业面积,套取补助资金,或将服务主体自营土地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服务主体不得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不得列支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第五条 各县(区)社要认真测算确定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全程托管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80元;服务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比例不低于60%,接受托管服务的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按实际托管服务面积和补助标准兑付补助资金。服务主体先完成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确认,经县(区)供销联社、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全面验收合格,按要求公示公开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不迟拨、滞拨,不超标准、超范围、少发或重复发放。
第七条 试点县(区)要认真研究确定具体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实行县域内统一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补助资金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目录,补助农户的资金通过社保卡直补到农户。
第八条 各县(区)社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要求,大力推行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按服务环节建立服务工作台账,及时收集服务合同、服务图片、服务作业确认单、满意度评价表等凭证,确保作业真实性可查验。
第九条 试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按照省社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将绩效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数据,真实、准确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项目完成后,县(区)供销合作社要对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并及时向市供销联社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市供销合作社汇总相关情况后报省供销联社。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县确定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市、县(区)供销联社要抓好实施过程管控,及时公开主体遴选、项目内容、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着眼堵塞项目资金管理漏洞,认真研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完善的项目监管和风险防控流程,确保项目实施更加规范、更加高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供销联社负责解释,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相关条款依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张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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