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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 企业(项目)入园管理办法
索引号
620700131/2025-00019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经济开发区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09-12 10:13:10
是否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加工型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 源投资效益,加快园区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集聚,按照“产业集 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建成产业互补、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经济发展平台,促进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张掖经开区生态科技产业园、循环经济示范园(化工集中区、氢能零碳产业园、装备制造产业园)、农产品产业园、冶金产业园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申请入园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张掖经开区化工产业集中区投资项目禁限控目录》等政 策规定;(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三)符合张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张掖经开区发展规划、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四)项目能耗、水耗应达到或优于国内先进值,并符合国 家、省、市相关规定;(五)对入驻循环经济示范园化工产业集中区的新、改、扩建项目,各部门应当根据《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园  化工产业集中区工业投资项目入园评估办法》(张经管字〔2023〕84号)要求,从产业定位、技术水平与发展前景、投资用地规模、环境影响、经济和社会效益、安全风险等方面开展入园评估论证,并提出部门评估意见,反馈至论证工作牵头部门统一进行确认,论证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入驻化工产业集中区。 

第四条  入园投资项目审查程序: (一)项目投资人应向经开区招商局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 投资人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二)招商局在收到项目入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会同相关 部门,对拟入园项目进行入园条件审查并提请领导会研究;(三)对符合入园条件且达到供地标准申请用地的投资项 目,由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选址;(四)经开区管委会与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或《合作协议》。 

第五条  经开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或《合作协议》时,应明确入园项目建设的具体期限,原则规定如下:(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下(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至5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亿元至10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0 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建设期限,须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  实行经开区投资项目投资额供地最低标准制度。达到下列标准(条件)的项目,方可供地:(一)进入生态科技产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二)进入循环经济示范园、农产品产业园等产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三)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一般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在2000万元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园。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单独供地,鼓励企业租用或购买经开区内的标准厂房生产经营,待企业发展壮大、达到上述规模标准后,再申请单独供地。 

第七条  实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总 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最低标准制度,遵照《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功能分区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亩均税收标准》执行。 

第八条  实行经开区投资项目产出强度(项目年度工业总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最低标准制度。入园项目每亩土地的年度工业产出值应高于200万元。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但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年税金在100万元以上而暂时达不到入园条件的项目,由招商局提出初步意见并组织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企业的资产状况、项目科技含量、环境污染情况、安全风险因素以及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入园意见后提交管委会领导会议研究。

第十条  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须经经开区管委会批准;投资者不得将土地使用权私自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投资合同》或《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建设期限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用地受让企业(项目)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未能开工建设、竣工投产,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土地闲置处置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按相关规定收回土地。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工业项目投入要求指标。在约定期限内,项目虽竣工投产但经审核确认固定资产投资没有按合同足额 到位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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