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保护修复,多次赴湿地考察调研,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2022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式致辞时强调“守住湿地生态安全边界,为子孙后代留下大美湿地”。我省作为湿地大省,湿地资源丰富,种类多样,湿地面积居全国第七位,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量大面宽,任务艰巨。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湿地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对甘肃开展执法检查时,充分肯定了我省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取得的成效,同时也指出,仍存在依法保护湿地合力有待提升、配套法规有待健全等问题。《湿地保护法》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法。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湿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和《湿地保护法》,解决我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细化《湿地保护法》中各项规定和措施,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细化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加强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办法(草案送审稿)》是2024年立法预备项目和2025年立法审议项目,由省林草局负责起草。起草过程中,省林草局于2024年10月开展为期两周的立法调研,2025年2月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和省林草局系统各单位的意见。2025年3月,省林草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国家林草局湿地管理司、北京林业大学、兰州大学等单位关于湿地方面的专家研究讨论,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并于3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17日,再次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81条,对其中60条合理化建议进行采纳吸收,未采纳21条(原因见修改意见汇总表)。经4月29日省林草局局务会审议,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4月30日,按照立法程序报送省司法厅申请召开立法送审前评估会。 5月8日,省司法厅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律顾问召开送审前评估会,会后根据评估会意见建议对《办法(草案送审稿)》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目前提请省政府审议的《办法(草案送审稿)》。
三、《办法(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37条,主要包括职责分工和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是靠实政府和部门职责。细化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湿地保护管理职责。
二是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湿地总量管控、分级管理、名录管理、设立保护标志、编制规划、专家咨询等制度,明确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的发布调整程序。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经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恢复、重建湿地;没有条件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对依法缴纳恢复费的,明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代履行恢复、重建湿地。
三是突出重点区域湿地保护。提出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明确泥炭沼泽湿地、黄河流域湿地、河西地区湿地等重点区域湿地保护措施,体现我省特色创新。
四是统筹湿地保护与利用。在明确湿地保护的禁止性行为基础上,对湿地合理利用、优化湿地周边产业布局、加强湿地有害生物监测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湿地修复的原则范围、方案编制、修复验收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五是强化湿地保护执法监管。提出建立湿地保护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建立行刑衔接、公益诉讼等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对社会主体违法和政府部门不履职尽责情况,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六是建立自然保护区内行政执法授权机制。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明确可以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提升执法效率。
以上说明及《办法(草案送审稿)》,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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