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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甘肃辉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00MW/1200MWh独立共享储能项目审查同意书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75/2025-00099
文号
张水许可〔2025〕2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防汛办
生成日期
2025-06-13 17:54:29
是否有效

甘肃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山丹县水务局及相关专家对《甘肃辉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00MW/1200MWh独立共享储能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审查,原则同意你单位于高口子沟道临河建设300MW/1200MWh独立共享储能项目。在工程建设中,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补救措施和相关要求,并接受和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和河道行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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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辉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00MW/1200MWh独立共享储能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同意书

(一)项目位于张掖市山丹县东乐镇北滩,该工程建成投产后,可以提升电力系统供电可靠性,同时也可以通过储能在新能源最大外送规模时段充电、在外送通道空闲时段放电,有利于延缓新能源最大外送规模时输电阻塞、延缓输电网建设、提高已有输电线路利用率。因此该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相关要求,确定的技术路线基本合理。

(三)同意防洪标准的确定。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相关规定,同意《报告》确定甘肃辉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00MW/1200MWh独立共享储能项目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对河道演变、近期演变、演变趋势分析成果。

(五)同意《报告》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报告》确定的防洪标准:甘肃辉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00MW/1200MWh独立共享储能项目防洪标准10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14.8m³/s,成果基本合理。

(六)同意《报告》河道行洪影响评价结论。

(七)同意《报告》综合评价成果。

(八)原则同意《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

(九)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山丹县水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十)工程实施中如有变动,按照属地原则应及时征得山丹县水务局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动,应报市水务局重新审查。

(十一)工程施工监督由山丹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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