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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71/2025-00034
文号
甘人社通〔2025〕22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林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08-01 20:01:23
是否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725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林业工程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用人员)。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在全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评价层级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3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在按照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分别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第四条  本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县(区、市)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州属单位,下同)和艰苦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林业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和艰苦单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在单位公示无异议。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由推荐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以定性评价为主,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对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申报和评审环节存在业绩造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文献数据,或者捏造事实)、虚假挂名等不良行为的,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专业领域全面系统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科学实践能力强,学术造诣深,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等,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写。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研制开发本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专业技术实践经验丰富。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项目。

(四)学术影响力突出。担任全省林业工程专业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团队负责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等次。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等次。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至本次申报期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以及经批准退休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策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并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实施。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能力水平测试,或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分析课件等工作实践。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计算机能力水平测试,或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县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临夏州州属单位)、享受艰苦条件优惠政策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帮扶经历,参加对基层技术帮扶或指导的经历(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以及批准设立的工作地点在县以下的野外试验站、试验示范基地累计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计入基层工作经历。以上计入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均以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国家部委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条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党委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第1-5条至少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科技奖励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5条至少1项):

    1.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5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

    2.完成(第6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完成(第5、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调查监测等项目1项,或编制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规划、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并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评审或批复(以验收证书、评审或批复文件为准)。

    3.完成(第3、4、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或完成(前2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其他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4.完成(2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调查监测等项目2项,或编制完成(2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并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评审或批复(以验收证书、评审或批复文件为准)。

   5.完成(前3名)本专业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开发项目,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及相应的技术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发票及入账银行的回单原件)。

  6.主持完成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

  7.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

  8.作为前3名完成人,取得本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新品种1个,并得到推广应用。

 9.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新专业、新学科的创建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机构),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或批准。

  10.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1部;或作为主编出版列入国家部委或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者不少于4个技术章节(未注明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含并列)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政策建议)1项,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实施;或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党委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实施3项以上(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13.获本专业全国性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14.获省级工作部门或市级党委政府表彰2次。

  15.受聘为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

  16.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依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正常晋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总专业年限、以及专业明显不对口等条件,但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优异、科研成果丰硕、对本行业领域或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3年。

任现职以来,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第1-5条至少1项)。

破格申报需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技术性难题,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等,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写。

(二)科研能力强。主持研制开发本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专业技术实践经验丰富。主持或参与(前3名)完成本专业领域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项目。

(四)业务能力突出。是本行业领域的业务、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等次。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等次。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至本次申报期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以及经批准退休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能力水平测试,或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和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计算机能力水平测试,或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县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临夏州州属单位)、享受艰苦条件优惠政策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帮扶经历,参加对基层技术帮扶或指导的经历(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以及批准设立的工作地点在县以下的野外试验站、试验示范基地累计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计入基层工作经历。以上计入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均以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1次;或完成(前7名)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国家部委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党委政府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市厅级。获省级工作部门或市级党委政府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工作部门或市级党委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第1-6条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第1-6至少1项):

    1.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县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2次;或获县级表彰2次。

2.完成(第67名)国家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调查监测等项目1项,或编制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规划、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并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评审或批复(以验收证书、评审或批复文件为准)。

       3.完成(第56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重大项目1项,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其他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4.完成(前2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调查监测等项目1项,或编制完成(前2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或完成(第3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调查监测等项目2项,或编制完成(第3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评审或批复(以验收证书、评审或批复文件为准)。

5.完成(前2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调查监测等项目2项,或编完成(前2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3,通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评审或批复(以验收证书、评审或批复文件为准)。

6.完成(前4名)本专业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开发项目,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及相应的技术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发票及入账银行的回单原件)

        7.完成(前2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或完成(前2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

        8.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其中至少1项专利获得转化应用。  

        9.作为前4名完成人,取得本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新品种,并得到推广应用。

       10.完成(前3名)新专业、新学科的创建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机构),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或批准。

       1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1部;或作为主编出版列入国家部委或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不少于2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不含并列),在国家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2篇。

       13.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政策建议)1项,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实施;或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党委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实施2项以上(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14.获本专业省级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1

15.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

16.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连续3年以上;或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理事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

17.培养指导至少2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正常晋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总专业年限、以及专业明显不对口等条件,但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优异、科研成果丰硕、对本行业领域或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3年。

       任现职以来,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第1-6条至少1项)。

      破格申报需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解决本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参与完成县级以上行业管部门下达的本专业科研推广、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项目

(三)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四)具备中专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等次。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等次。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政务处分期间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至本次申报期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以及经批准退休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掌握运用一门外语,能够借助词典等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能力水平测试,或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计算机能力水平测试,或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九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省级工作部门或市级党委政府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县级党委政府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县级党委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调查监测等项目1项,或编制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评审或批复(以验收证书、评审或批复文件为准)

        2.完成(前5名)市级以上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

3.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项。

4.本人获得本专业关的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并获得转化应用。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等次

7.获本专业市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破格晋升。主要是指:不具备正常晋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总专业年限、以及专业明显不对口等条件,但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优异、科研成果丰硕、对本行业领域或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

   任现职以来,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30日为止,该时间结束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申报人员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材料,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与岗位职责、履历等相关,由本人主持或参与完成。对于将“获年度考核3次优秀等次”或“获年度考核2次优秀等次”作为职称评审业绩的,适用于按岗位管理且年度考核结果经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市厅级”是“市州级”和“省级工作部门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县级”指县(区、市)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

        帮扶基层经历的确认以现用人单位和帮扶服务工作单位出具的意见为准。

        领导肯定性批示:指个人提供的咨询性建议等,呈报后取得有关领导肯定性批示,经正式公文流转程序批转形成的书面公文材料。须提供文件呈办单、肯定性批示原件(复印件)及批示抄清或转办通知等材料。  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须提供采纳印证材料及正式印发的文件。

        专著(译著)、教材合作完成人以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所列作者为准。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四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工程师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四十五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扩展版等。论文发表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71日以前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六条  科技奖励、项目(不含规划、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标准,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不累计计算的同项业绩不区分正常晋升项和破格晋升项)。

        同一成果(项目、专著、教材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评审、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七条  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正高级职称资格人员,须持有全省范围有效资格证书,且为省内在职在岗并取得正高级职称资格3年以上人员,每名推荐人员同一年度推荐人数不超过3名。

第四十八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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