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甘肃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甘财综〔2021〕2号)、《中共张掖市委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购买服务的市级国家机关,以及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本级和下级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定并批复项目单位绩效目标;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并督促整改;对购买主体绩效自评和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指导、督促购买主体和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督促所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指导、审核项目单位设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所属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审核自评结果,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整改纠错;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信息公开工作,汇总审核报送本部门及所属项目单位绩效管理有关材料。
第七条购买主体承担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健全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信息公开、问题整改、材料报送等工作。
第八条承接主体负责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内容,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九条在新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购买主体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新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包括:新设立的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市级预算资金的既有项目;在既有项目资金规模内新增购买服务任务;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他有必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价的项目。
第十条开展新增项目事前绩效评价,主要评估申请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
(一)必要性。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依据,考察购买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且在部门职责范围、负面清单外。
(二)可行性。考察采购方式选择、管理制度落实、合同条款内容的可操作性。
(三)经济性。考察购买内容是否适宜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并有利于优化各类资源配置,综合服务成本计算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
(四)合理性。考察服务目标设定与服务产出数量一致性,服务预期与成本效益是否相匹配,是否具备预期满意度的基本要素条件。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应遵循“谁申请购买,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购买主体在编制和申请预算时进行设置,提高绩效管理质量。
第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购买行为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服务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及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购买主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审核工作。
(一)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对购买主体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购买主体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经主管部门复审通过后将绩效目标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工作实际等,对购买主体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
第十五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在批复年度财政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重新报批。
第五章绩效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要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对购买服务绩效运行进行监控,主管部门对购买主体的购买服务绩效运行监控情况开展监督,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监控实施情况开展财政监督。
第十九条绩效运行监控主要内容:
(一)合同情况。具体为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项目是否转包等。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一是预计服务完成进度及趋势;二是评估服务效果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三)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下达、资金支付、资金结转结余和项目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等情况。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根据绩效监控管理规定,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监控报告,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绩效目标的偏差,确保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定期整理、分析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可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并督促购买主体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及时收回资金。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购买主体应当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评估。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开展全周期评价。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实施的资金数额大或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具体评价以下内容:
(一)决策方面。项目立项是否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等。
(二)过程管理方面。采购程序实施情况、承接主体选取情况、合同签约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产出方面。项目服务数量、质量、时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及成本节约情况。
(四)效益方面。项目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程序:
(一)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购买主体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二)自评审核。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开展财政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自评。
(三)重点评价。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主管部门及购买主体,对评价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购买主体及时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
(四)整改反馈。主管部门要督促购买主体按照评价结果及整改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及印证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作为委托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
第二十六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评价结果分为绩效自评结果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其应用的方式主要有:结果与预算相结合、绩效问责、合同违约问责。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结果根据分值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九条购买主体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申报年度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预算编制时从严把控,持续优化支出结构。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等级为“优”的项目优先支持;对评价等级为“良”的项目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和“差”的项目,根据情况予以削减预算直至取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期为两年,由张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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