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部门文件

张掖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电投临泽平川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审查同意书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75/2024-00053
文号
张水许可〔2024〕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防汛办
生成日期
2024-03-09 08:50:04
是否有效

临泽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临泽县水务局及相关专家对你单位上报的《国家电投临泽平川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基本同意你单位建设国家电投临泽平川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对河道防洪影响较小。在工程建设中,你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洪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救措施和相关要求,并接受和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和河道行洪安全。



                                                             张掖市水务局

                                                             2024年3月7日


国家电投临泽平川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同意书

(一)本项目位于张掖市临泽县平川镇境内,规划建设规模10万千瓦。工程建成后,可降低对常规能源的依靠,增加绿电的使用量,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为临泽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该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二)《防洪评价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 808-2021)的相关要求,确定的技术路线基本合理。

(三)基本同意防洪标准的确定。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相关规定,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国家电投临泽平川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场地及集电线路设计洪水标准均为50年一遇,场内道路设计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对河道演变、近期演变、演变趋势分析成果。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洪标准,国家电投临泽平川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区场地涉及4条排洪沟道,排洪沟道50年一遇最大洪峰流量分别为1号排洪沟2.15m³/s,2号排洪沟8.65m³/s,3号排洪沟7.75m³/s,4号排洪沟5.67m³/s,成果基本合理。

(六)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河道行洪影响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综合评价成果。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

(九)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临泽县水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十)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按照属地原则应及时征得临泽县水务局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动,应报市水务局重新审查。

(十一)工程施工监督由临泽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