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睿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高台县水务局等单位的有关代表及专家对你单位上报的《高台县高崖子滩光伏产业园122.5MW/490MWh独立共享储能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基本同意你单位建设高台县高崖子滩光伏产业园122.5MW/490MWh独立共享储能项目。在工程建设中,你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洪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救措施和相关要求,并接受和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和河道行洪安全。
张掖市水务局
2024年1月5日
高台县高崖子滩光伏产业园122.5MW/490MWh独立共享储能项目审查同意书
(一)高台县电网限电严重,地区消纳不足,2020年解除红色警戒区域,因此解决电网波动,增加地区消纳是促进“十四五”新能源装机的重要保障。高台县高崖子滩光伏产业园122.5MW/490MWh独立共享储能项目有助于解决高台县新能源弃电问题,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同时可以有效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因此该工程的建设是必要的。
(二)该工程位于山水河G30支流左岸142m处,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相关规定,确定高台县高崖子滩光伏产业园122.5MW/490MWh独立共享储能项目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三)《防洪评价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相关要求,确定的技术路线基本合理。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对河道历史演变、近期演变、演变趋势分析计算成果。
(五)基本同意《防洪分析报告》中高台县高崖子滩光伏产业园122.5MW/490MWh独立共享储能项目区所在控制断面(K1+114)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43.8m3/s,设计洪水位为1492.41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冲刷分析结果。考虑冲刷对堤防的影响,本次复核50年一遇局部冲刷后的最大水深为0.35m。储能站基础的埋深为2m,满足防冲刷要求;且工程位于左岸岸坎以外,故工程的建设前后不会造成较大冲刷与淤积变化。
(七)基本同意《防洪分析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
(九)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高台县水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十)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按照属地原则应及时征得高台县水务局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动,应报市水务局重新审查。
(十一)工程施工监督由高台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