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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张掖市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64/2024-00002
文号
张市司〔2023〕15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12-05 16:17:28
是否有效

张掖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张掖市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

《张掖市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方案》已经市司法局2023年11月14日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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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完善我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张掖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机制。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机制

法律援助市域通办是指申请人可以不受张掖市市域内县区行政辖区限制,就近向市域内任意一家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做到“谁接待、谁受理、谁审查、谁指派”,实现法律援助张掖市域内一体通办。

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申请事项全部纳入“市域通办”的受理范围。

三、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处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法律援助市域通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确保群众在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只跑一次就能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实现“援助多服务、群众少跑腿”的服务理念,促进法律援助服务更加便捷、优质、高效,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市、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积极作用。

四、工作流程

1.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当事人可选择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就近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该申请,对当事人和案件办理更加便利的,且申请人无异议的,可将接收的申请材料转交至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按有关规定承办。市本级和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需要,应当优先采用市域通办方式及时审批承办。同时以便利当事人为原则采取异地转办、代办帮办为补充的方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法律援助机构应帮助和引导当事人填写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状况证明表》《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身份证明以及相关案件材料等申请材料,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持有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对;采取个人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承诺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指导帮助其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

3.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制作《法律援助审批表》,注明审查意见,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构公章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经济困难标准、又坚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构公章的《不予援助决定书》,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字。

4.如当事人选择办案机关所在地或异地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受理机构应将《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审批表》《经济状况证明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等书面申请材料,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采取快递、电子邮寄等方式送达承办机构。

5.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平台案件信息的录入和审批工作;重大、疑难复杂或特殊类型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和审批工作。网络和案件管理平台暂时无法使用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按照上述规定完成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工作。

6.承办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及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承办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将法律援助人员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法律援助审批表》,在审批意见栏中分别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法律依据和不予受理的审批结果,并向申请人发送《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7.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受援人有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情形的,经审查核实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并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

五、保障措施

1.张掖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受理工作,对公民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认为由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更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可以交由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市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本应由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涉及利益冲突等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报请转交市法律援助机构承办。

2.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属于市域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案件,可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机构人员承办。因本地区法律援助服务力量不足、申请人“点援”要求等确有必要进行跨区域指派案件时,经市法律援助机构统筹协调后可以在各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名单中直接指派,也可以通过跨区域协作机制,协调确定承办人员后进行指派,并实行谁指派、谁发放补贴及差旅费用,发放标准执行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补贴标准。

3.受援人可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代办服务。在推动和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掌上申请法律援助的同时,申请人可以委托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等代办申请手续。代办服务人员要协助申请人梳理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掌上申请通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全市公共法律服务站要依法依规开展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4.全市范围内法律援助机构应统一受理审查条件,统一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县区确定经济困难审查标准。

5.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或其他紧急情况的申请事项,应开辟市域通办的快速通道。受理机构应当场联系承办法律援助机构确定是否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承办机构应当场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及时安排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

6.对通过市域通办机制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无差别化的受理、审查和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以无受理权为由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全域通办相关服务。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要结合数字政府建设和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工作,全面落实“一网通办”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法律援助服务提质增效、提档升级。

2.法律援助机构间应加强协作。对可能引起争议的全域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收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主动与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沟通,避免因差别化受理、审批、指派导致群众误解。法律援助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平台上更新。

3.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网络平台操作和法律援助申请受理的条件范围等的培训,发挥其贴近群众的优势,引导好群众通过网络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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