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张掖经开区建管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动态调整完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张掖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张市司〔2022〕162号)要求,对2020年和2023年省住建厅下发的《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甘肃省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其使用指引》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以上两个《裁量权基准》未涉及的、法律法规修订需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动态调整完善。其中:新增城市园林绿化管理1项、市政管理5项、房地产市场管理3项、住房保障4项、工程质量管理2项;修订工程质量管理7项,共调整完善22项,现将增加及修订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1.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
2.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3.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甘肃省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张掖市住建系统增加和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裁量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裁量权基准》仅作为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
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甘肃省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使用指引》继续适用,市级不再制定《适用规则》。
各县区在适用过程中,认为需要继续优化调整的,请依法依规自行调整,并及时报市住建局备案,以便有效实施执法监督。
附件:张掖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增加和修订部分)
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3日
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增及修改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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