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字〔2023〕22号
张掖市璐涵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M8897Y
地址: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屋兰路21号金安丹木业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租赁的厂房内安装细木工板芯生产线一条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以《陈述申辩材料》向我局提出:“做出的处罚决定没有考虑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的客观原因,希望市生态环境局能充分考虑造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的客观原因,从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撤销对公司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认真核实,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做出暂不予受理你公司环评手续的决定依据充分,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壹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你公司是小微民营企业等综合因素,你公司提出撤销处罚决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法定撤销要求,我局决定不予撤销该处罚决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张掖市璐涵木业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材料的答复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1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州区盛和路6号)二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或在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甘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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