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字〔2023〕19号
张掖市弘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004227E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工业园区II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对车牌号为甘GG26XX车辆进行排放检测,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20702092301101119214011)显示甘GG26XX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为49kw,低于车辆铭牌显示的发动机额定功率60kw,且报告实测最大轮边功率22kw,未达到发动机铭牌额定功率(60kw)40%限值(24kw)的要求,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动机铭牌照片、收费票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至2023年10月1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壹佰元整(¥1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州区盛和路6号)二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或在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甘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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