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部门文件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台嘉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索引号
620700078/2023-00149
文号
张环罚字〔2023〕2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10-30 09:00:00
是否有效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张环罚字〔202320

高台嘉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724MA74LFUE45

地址:高台县巷道镇广通冷链物流产业园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81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3年6月7日对车牌号为甘G945XX车辆、2023年5月28日对车牌号为甘GF30XX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甘G945XX车辆、甘GF30XX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分别为34KW、48KW ,均低于车辆厂家公布的甘G945XX车辆(同型号)额定功率40KW、甘GF30XX车辆 (同型号) 额定功率68KW,且报告实测最大轮边功率分别为15.7KW、21.6KW,均未达到《柴油车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 GB3847-2018 ) 规定的额定功率40%的限值 ( 16.0KW、27.2KW ) 的要求,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023年818贾某某)、《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818贾某某)、《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业务信息系统”截图收费票据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96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罚告字〔2023〕11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至2023年10月2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贰拾元整(24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州区盛和路6号)二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或在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高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

2023102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