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中能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甘州区水务局及相关专家对你单位上报的《张掖中能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甘州平山湖百万千瓦风电基地20万千瓦风电2#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基本同意你单位跨山洪沟道建设甘州平山湖百万千瓦风电基地20万千瓦风电2#项目。工程建设对河道防洪影响较小。在工程建设中,你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洪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救措施和相关要求,并接受和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和河道行洪安全。
张掖市水务局
2023年8月2日
张掖中能建设新能源有限公司甘州平山湖百万千瓦风电基地20万千瓦风电2#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同意书
(一)本项目位于甘州区平山湖乡。本工程建成投产后,可以降低对常规能源的依靠,增加绿电的使用量。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为保证当地今后继续发展大规模风力发电提供本地的风能数据,为今后张掖市经济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随着甘州地区大力发展风力发电工程,将会极大地提高本地区的人民生活水平,而且风力发电的建设可为当地的旅游资源增添一道亮丽的景观,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十分显著。因此,建设本项目是必要的。
(二)《防洪评价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 808-2021)的相关要求,确定的技术路线基本合理。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对河道演变、近期演变、演变趋势分析成果。
(四)基本同意防洪标准的确定。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相关规定,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张掖中能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甘州平山湖百万千瓦风电基地20万千瓦风电2#项目场地设计洪水标准为50 年一遇,场内道路、集电线路和送出线路的设计洪水标准均为10 年一遇。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经分析计算,1号排洪沟流域控制断面50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10.7m3/s,10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3.7m3/s;2号排洪沟流域控制断面50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24.3m3/s,10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7.3m3/s;3号排洪沟流域控制断面50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19.1m3/s,10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6.4m3/s。
(六)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行洪影响计算及结论。根据计算,在1号排洪沟流域断面三处,2号排洪沟流域断面三、断面五和断面七处,3号排洪沟流域断面一、断面三、断面六、断面七和断面九处布设的集电线路均满足各沟道10年一遇的行洪要求;在 2号排洪沟流域断面一处布设的送出线路满足该沟道10年一遇的行洪要求;在3条自然排洪沟道内布设的排水涵管均满足各沟道10年一遇的行洪要求;风电机组和升压站均远离沟道,因此,本项目的建设对各沟道的行洪几乎无影响。
(七)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综合评价成果。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
(九)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甘州区水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十)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按照属地原则应及时征得甘州区水务局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动,应报市水务局重新审查。
(十一)工程施工监督由甘州区水务局负责,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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