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青龙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民乐县水务局、甘肃永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及有关代表和专家对你单位上报的《民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基本同意你单位建设民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工程建设中,你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洪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救措施和相关要求,并接受和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和河道行洪安全。
张掖市水务局
2023年4月13日
民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审查同意书
(一)民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建设,对民乐县提高污水资源利用,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解决供需矛盾和减少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安全,促进民乐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该工程的建设是必要的。
(二)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相关规定,确定民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三)《防洪评价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的相关要求,确定的技术路线基本合理。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对河道历史演变、近期演变、演变趋势分析计算成果。
(五)基本同意《防洪分析报告》中民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过洪能力为152m³/s。
(六)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防洪分析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
(九)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民乐县水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十)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按照属地原则应及时征得民乐县水务局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动,应报市水务局重新审查。
(十一)工程施工监督由民乐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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