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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水务局关于印发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石佛寺大桥至大石壁特大桥桥梁工程审查同意书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75/2023-00246
文号
张水许可〔2023〕39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防汛办
生成日期
2023-04-26 09:13:04
是否有效

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民乐县水务局及相关专家对你单位上报的《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石佛寺大桥至大石壁特大桥桥梁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基本同意你单位跨童子坝河建设石佛寺大桥、小羊尕小桥、大石壁2号大桥、大石壁小桥、大石壁特大桥工程。工程建设对河道防洪影响较小。在工程建设中,你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洪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救措施和相关要求,并接受和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和河道行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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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石佛寺大桥桥梁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同意书

(一)本项目为国家高速公路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桥梁,分别为石佛寺大桥、小羊尕小桥、大石壁2号大桥、大石壁小桥、大石壁特大桥,位于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G0611张掖至汶川高速公路是《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和《甘肃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中的重点项目,承担我省西部地区向西联系青海、向南联系四川的主要干线功能。本项目的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实施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和推动“一带一路”、完善国家和甘肃省高速公路网结构,提高现有通道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甘青川省际快速通道互联互通,促进张掖市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该项目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防洪评价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相关要求,确定的技术路线基本合理。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对河道演变、近期演变、演变趋势分析成果。

(四)基本同意防洪标准的确定。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相关规定,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石佛寺大桥防洪影响评价标准为100年一遇洪水标准。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洪标准: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石佛寺大桥10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62.07m³/s,成果基本合理。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冲刷分析结果。石佛寺大桥桥址处主河槽最大冲刷深度4.44m,最低冲刷线高程3034.99m,桩基底部埋深3011.2m,经复核,基础埋深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的壅水高度、壅水长度的计算成果。《防洪评价报告》的壅水高度、壅水长度计算成果基本合理,满足防洪评价精度要求。石佛寺大桥由于桥墩修建在河道内,相应的行洪面积有所减小,产生一定的壅水,对项目区河段的洪水位造成一定的壅高影响。阻水面积占河道行洪面积2.67%-13.86%。壅水高度为0.07m-0.37m;桥墩壅水长度为4.47m-23.65m。壅水范围内无已建桥梁工程,拟建桥梁桥墩壅水对所在河道泄洪影响较小。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综合评价成果。

(九)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

(十)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民乐县水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按照属地原则应及时征得民乐县水务局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动,应报市水务局重新审查。

(十二)工程施工监督由民乐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小羊尕小桥桥梁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同意书

(一)本项目为国家高速公路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桥梁,分别为石佛寺大桥、小羊尕小桥、大石壁2号大桥、大石壁小桥、大石壁特大桥,位于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G0611张掖至汶川高速公路是《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和《甘肃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中的重点项目,承担我省西部地区向西联系青海、向南联系四川的主要干线功能。本项目的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实施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和推动“一带一路”、完善国家和甘肃省高速公路网结构,提高现有通道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甘青川省际快速通道互联互通,促进张掖市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该项目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防洪评价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相关要求,确定的技术路线基本合理。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对河道演变、近期演变、演变趋势分析成果。

(四)基本同意防洪标准的确定。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相关规定,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小羊尕小桥防洪影响评价标准为100年一遇洪水标准。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洪标准: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小羊尕小桥10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9.74m³/s,成果基本合理。

(六)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综合评价成果。

(七)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

(八)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民乐县水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九)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按照属地原则应及时征得民乐县水务局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动,应报市水务局重新审查。

(十)工程施工监督由民乐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大石壁2号大桥桥梁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同意书

(一)本项目为国家高速公路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桥梁,分别为石佛寺大桥、小羊尕小桥、大石壁2号大桥、大石壁小桥、大石壁特大桥,位于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G0611张掖至汶川高速公路是《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和《甘肃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中的重点项目,承担我省西部地区向西联系青海、向南联系四川的主要干线功能。本项目的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实施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和推动“一带一路”、完善国家和甘肃省高速公路网结构,提高现有通道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甘青川省际快速通道互联互通,促进张掖市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该项目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防洪评价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相关要求,确定的技术路线基本合理。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对河道演变、近期演变、演变趋势分析成果。

(四)基本同意防洪标准的确定。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相关规定,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大石壁2号大桥防洪影响评价标准为100年一遇洪水标准。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洪标准: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大石壁2号大桥10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62.07m³/s,成果基本合理。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冲刷分析结果。大石壁2号大桥桥址处主河槽最大冲刷深度5.05m,最低冲刷线高程3013.42m,桩基底部高程2998.27m,经复核,基础埋深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的壅水高度、壅水长度的计算成果。《防洪评价报告》的壅水高度、壅水长度计算成果基本合理,满足防洪评价精度要求。大石壁2号大桥由于桥墩修建在河道内,相应的行洪面积有所减小,产生一定的壅水,对项目区河段的洪水位造成一定的壅高影响。阻水面积占河道行洪面积10.92%。壅水高度为0.17m;桥墩壅水长度为10.87m。壅水范围内无已建桥梁工程,拟建桥梁桥墩壅水对所在河道泄洪影响较小。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综合评价成果。

(九)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

(十)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民乐县水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按照属地原则应及时征得民乐县水务局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动,应报市水务局重新审查。

(十二)工程施工监督由民乐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大石壁小桥桥梁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同意书

(一)本项目为国家高速公路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桥梁,分别为石佛寺大桥、小羊尕小桥、大石壁2号大桥、大石壁小桥、大石壁特大桥,位于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G0611张掖至汶川高速公路是《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和《甘肃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中的重点项目,承担我省西部地区向西联系青海、向南联系四川的主要干线功能。本项目的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实施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和推动“一带一路”、完善国家和甘肃省高速公路网结构,提高现有通道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甘青川省际快速通道互联互通,促进张掖市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该项目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防洪评价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相关要求,确定的技术路线基本合理。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对河道演变、近期演变、演变趋势分析成果。

(四)基本同意防洪标准的确定。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相关规定,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大石壁小桥防洪影响评价标准为100年一遇洪水标准。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洪标准: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大石壁小桥10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5.46m³/s,成果基本合理。

(六)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综合评价成果。

(七)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

(八)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民乐县水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九)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按照属地原则应及时征得民乐县水务局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动,应报市水务局重新审查。

(十)工程施工监督由民乐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大石壁特大桥桥梁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同意书

(一)本项目为国家高速公路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桥梁,分别为石佛寺大桥、小羊尕小桥、大石壁2号大桥、大石壁小桥、大石壁特大桥,位于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G0611张掖至汶川高速公路是《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和《甘肃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中的重点项目,承担我省西部地区向西联系青海、向南联系四川的主要干线功能。本项目的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实施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和推动“一带一路”、完善国家和甘肃省高速公路网结构,提高现有通道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甘青川省际快速通道互联互通,促进张掖市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该项目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防洪评价报告》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相关要求,确定的技术路线基本合理。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对河道演变、近期演变、演变趋势分析成果。

(四)基本同意防洪标准的确定。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相关规定,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大石壁特大桥防洪影响评价标准为300年一遇洪水标准。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洪标准: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工程(甘肃省境内)大石壁特大桥30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304.25m³/s,成果基本合理。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冲刷分析结果。大石壁特大桥桥址处主河槽最大冲刷深度5.32m,最低冲刷线高程2989.84m,桩基底部高程2970.75m(2970.95),经复核,基础埋深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的壅水高度、壅水长度的计算成果。《防洪评价报告》的壅水高度、壅水长度计算成果基本合理,满足防洪评价精度要求。大石壁特大桥由于桥墩修建在河道内,相应的行洪面积有所减小,产生一定的壅水,对项目区河段的洪水位造成一定的壅高影响。阻水面积占河道行洪面积10.92%(8.30)。壅水高度为0.17m(0.12);桥墩壅水长度为10.87m(7.67)。壅水范围内无已建桥梁工程,拟建桥梁桥墩壅水对所在河道泄洪影响较小。

(八)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综合评价成果。

(九)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

(十)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民乐县水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按照属地原则应及时征得民乐县水务局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动,应报市水务局重新审查。

(十二)工程施工监督由民乐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行洪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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