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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620700078/2022-00204
文号
张环罚字〔2022〕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2-26 10:00:00
是否有效

甘肃华亭蔚蓝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4MA71TJWG5H

注册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1日肃南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实施肃南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2022年9月29日至10月20日在肃南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工作期间,未按照规定要求对其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和《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因设备故障或排污口变更等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临时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手工监测应当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说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及整改态度,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州区盛和路6号)401室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或在6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甘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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