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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中奥(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620700078/2022-00180
文号
张环罚字〔2022〕9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2-12 08:30:00
是否有效

北方中奥(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23MA73UHXH1Y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方家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

根据甘肃省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张掖市警示片及张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披露线索,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至21日、2022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负责运维的高台县盐池环保有限公司(高台县盐池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运维高台县盐池环保有限公司(高台县盐池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在线监控设施过程中,2021年10月至11月存在对高台县盐池环保有限公司(高台县盐池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长时间处于定值未及时开展现场运维,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存在无上岗证人员进行现场运维等未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和现场运维记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2122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州区盛和路6号)401室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或在6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甘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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