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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67/2022-00011
文号
张市粮发〔2022〕10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0-08 09:45:00
是否有效


张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成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件质量,确保行政执法案件公正、透明、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张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机构及组成人员

主  任:李  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  员:田  炜    财审和监督检查科科长

        蔺  丽    粮食储备管理科科长

        何进国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主任

        何  青    市粮食稽查支队支队长

        案件承办人员2名

案审委办公室设在市粮食稽查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稽查支队支队长何青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案件,由案审委办公室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如遇人员调整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替,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案审委职责

(一)听取案件调查科室案情汇报、法制审查机构审查意见,综合分析研判案情,作出处理决定。

(二)严格审查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确凿性、程序合法性、依据适用性、自由裁量合理性等案件要素,研究拟实施的重要行政命令、重大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与风险防控等事项。

(三)对已调查终结的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审委审理案件范围

(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

(三)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

(四)作出的行政执法可能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案审委会议程序

(一)案审委会议程序:承办科室(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法制审核室汇报法制审核情况及意见;案审委委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表决并作出决定。

(二)案审委讨论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案审委制度规定

(一)案审委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必须经案审委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案件承办人、案审委办公室主任、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确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案审委成员提请案审委主任确定。会议应当邀请局机关法律顾问参加。

(二)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有不同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卷。案审委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理。经案审委审查认为是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会结束后须提请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案审委委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案审委主任决定。

(四)案件集体讨论情况由案审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整理记录,由参与案件集体讨论的案审委委员签字。

(五)案审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六、案审委决定的实施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四)案审委委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案件承办人处罚意见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五)违法事实掌握不充分、有明显违法行为未给予处罚的,处罚依据发生变化的,程序存在瑕疵的,退回案件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张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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