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部门文件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掖市财政局张掖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36/2020-00024
文号
张发改价格成本[2020]2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价管科
生成日期
2020-08-13 15:05:32
是否有效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掖市财政局张掖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发改规范〔2018〕1号)规定的定价权限,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部分教育收费定价权限承接工作的函》(甘发改价格函〔2020〕31号)的要求,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我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两项。

学费收取标准为:一般学校春季380元/生·学期,秋季420元/生·学期;市级示范学校春季440元/生·学期,秋季480元/生·学期;省级示范学校春季660元/生·学期,秋季700元/生·学期。

住宿费收取标准为:每间7人及以上150元/生·学期;每间6人及以下165元/生·学期。

(二)学校代收费项目为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课本费、作业本费按课本、作业本定价或购价据实收取,学校不得为此盈利,不得加收任何代办费用。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示范性学校应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相应的示范性学校的收费标准。

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学校通过提供服务或采取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向学生收费。

(二)学费中已包含了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和冬季取暖费用。学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课时计划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并安排学生上机学习,信息技术教育课不得少于规定课时;学校必须提供供

暖设施,保证学生冬季取暖需要。

(三)严禁任何单位、学校、教师向学生强制搭售教辅读物、各科学具、制作材料和其他书籍。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补课)、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四)社会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要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招生、入学相挂钩。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学校强迫学生家长以自愿捐资助学名义而实际为变相乱收费的问题。

(五)学校各项收费及代收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

学生退学(转学)必须退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费用。

三、完善收费减免政策

各学校应从学费中按10-15%的比例建立助学金、奖学金用于资助奖励,资助奖励对象应首先考虑品学兼优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户)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及孤儿;有条件的对这些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予以减半或免收。

四、加强收费监管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学费、住宿费和捐资助学款项等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要按规定拨付高中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二)市、县(区)发改、财政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政策。学校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和校园网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开据收费票据的收费,学生家长有权拒缴。

(三)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纪委、监委、发改、财政等部门督促学校健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挤占挪用收费收入的,市场监管和财政部门要分别按照《价格法》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乱收费问题,要提请纪委、监委追究有关学校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五、执行时限

本通知自20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停止执行。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掖市财政局

张掖市教育局

2020年7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