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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80/2018-93088
文号
甘商务外经发〔2014〕457号
关键词
境外投资;商务厅;境外企业;投资主体;企业境外投资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8-06-12 17:03:00
是否有效

转省商务厅通知

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商务外经发〔2014〕457号

各市州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促进和规范我省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2014〕663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依据

境外投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一)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二)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三)省商务厅负责对省内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省商务厅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省内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附件2)。《证书》由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二、境外投资的核准

(一)省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省商务厅初审后报商务部实行核准管理。

1.敏感国家和地区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

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未建交国家查询网址为:cs.mfa.gov.cn/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

2.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二)需申报的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市(州)商务部门初审意见。

(三)核准管理的程序

1.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省商务厅,市(州)属企业申报材料由市(州)商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

2.省商务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省商务厅收到企业境外投资申报材料后及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4.省商务厅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审查核准。

5.商务部核准企业境外投资后,省商务厅向企业颁发加盖商务部印章的《证书》。

三、境外投资的备案

(一)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省内企业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实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管理的程序

1.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省属企业将《备案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商务厅备案,市(州)属企业报市(州)商务部门,市(州)商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初审后通过“管理系统”报省商务厅备案。

2.《备案表》填写应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三)备案告知方式

省商务厅通过系统打印并颁发加盖印章的《证书》,不再出具批复文件。

四、获得《证书》后应履行的手续

(一)及时申领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电子钥匙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后,应及时申请CA证书(电子钥匙),在境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建立相应帐户,进行有关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录入和申报,包括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填报、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新的设立申请等。

(二)按时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

境外企业办理CA证书后,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http://fec.mofcom.gov.cn/index.shtml)—“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网上报送企业境外投资统计数据。

(三)省内投资主体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凭《证书》(复印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样式见附件5)和当地注册文件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四)省商务厅要求报送的境外投资的相关材料

五、境外投资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变更与终止

1.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向省商务厅办理变更手续。

2.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省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3.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依法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省商务厅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确认函。

4.《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省商务厅。

5.《证书》是开展境外投资的合法凭证,企业应妥善保存。如《证书》丢失,企业要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经审核后方可为其补办。

(二)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省商务厅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内投资主体企业利用境外企业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6)并加盖印章后报省商务厅。

六、境外投资的规范与服务

(一)省内投资主体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二)省内投资主体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三)省内投资主体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境外企业名称可以在境外预先注册。

(四)境外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五)省内投资主体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

(六)省内投资主体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七)省内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适用本通知。

(八)省内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通知执行。

甘肃省商务厅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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