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财政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620700076/2024-0001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1-09 18:16:28
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公布张掖市财政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张掖市财政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部署要求,秉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进一步完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深化信息公开内容,着力打造“阳光财政”,提升行政透明度和政府部门公信力,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平稳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3年,张掖市财政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18篇。

一是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公开财政工作信息486篇,其中工作动态249篇,通知公告31篇,部门文件12 篇,专题专栏194篇(党的建设52篇,精神文明建设59篇,会计管理46篇,收费清理改革37篇)。

二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公开32条重点领域信息,其中:公开月度、年度全市财政收支情况及经市人代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共19条;公开2023年一般债务余额及限额、专项债务余额及限额、政府债券使用及债务还本付息等情况1条;公开各类财政资金直达基层情况6条;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减税降费政策5条;公布政策解读1条。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3年,收到并答复办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8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规范网站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持续推进完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机制,从严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健全完善“三审”制度,重点审核政治性描述的正确性、发布数据的准确性和公开属性,确保信息公开安全。进一步扩大政府预决算公开范围,及时公开直达资金下达情况,提高直达资金使用效益。

多平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在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甘肃政府采购网、新浪财经网、中国张掖网等媒体发布19篇;在《张掖日报》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区发布政策宣传10篇,刊登工作信息1篇;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采购意向520条,采购文件992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941条,采购合同8467条;在张掖政府采购网发布政策解读、信息报道、通知公告等22条,操作手册3份,投诉处理决定5条。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按照实用、便利、有效的原则,创新政务公开载体,将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党政动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民互动、专题专栏、政府采购等栏目。结合部门职责设置专题专栏和政府采购两个栏目,其中专题专栏下设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会计管理、收费清理改革等栏目,政府采购链接张掖政府采购网及张掖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深化信息公开内容,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有效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

进一步明确内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度,做好网站的日常巡检和实时监测,确保发布内容合法合规。持续优化网站功能,积极转发权威信息,提高咨询回应质量,做好网站安全排查,确保门户网站运行稳定、功能正常。高度重视后台反馈问题,抓实抓细日常问题整改,不断提高工作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张掖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信息公开内容不均衡,工作动态类信息公开较多,其他类政务信息公开较少;政策解读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精细化水平不足,解读方式不够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时效性、规范性仍需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利企惠民政策方面。

下一步,张掖市财政局将紧紧围绕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推进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宗旨,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公开平台建设,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丰富公开形式和渠道,从公开范围、明细程度、公开内容、可读性等方面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打造法治财政、阳光财政。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3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张掖市财政局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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