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620700144/2024-00002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2-07 15:04:43
是否有效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完善公开渠道,拓展公开内容,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持续加大信息公开深度和广度,公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件;网上公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60件,发布市政府常务会议信息52条、市政府全体会议信息1条;向社会公开征求决策草案意见13条,反馈结果及解读文件共15发布政策解读36条、回应社会关切55条,主动公开新闻发布会信息16场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严格落实依申请公开制度,强化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规范指导,督促各县区、各部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规范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流程,建立登记台账,精准对接申请需求,落实合法性审查机制,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2023年市政府办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均已按期规范办结,年内答复“零复议”“零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和发布审查工作制度》,加强已公开信息管理和清理,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审查。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张政发〔2023〕4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修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张政发〔2023〕118号),清理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公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件,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持续完善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关切回应功能,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内容维护与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读网检查工作,督促责任部门整改落实,确保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发布准确、及时。全市共设立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47个,开设政务公开专区82个,向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公开服务,打通政府信息公开“最后一公里”。全年发行《政府公报》12期,电子公报同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刊登各类文件116件。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监管APP协同宣传作用,开通“张掖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2023年发布、转载各类信息262条。

监督保障组织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政务公开工作,督促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将政务公开各项措施和要求融入到单位总体工作部署中,推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各县区、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区、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将政务公开工作同“放管服”改革、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等工作同步安排、同步部署、同步督导,年内组织开展督导调研4次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开展。规范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对重复开设、更新不及时的政务新媒体账号进行注销关停,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全市365个保留账号进行常态化监管,实行“周预警、月统计、季通报、年考核”,确保各类政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023年,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主动公开机制建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下一步,市政府办公室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多向发力,多措并举,持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一是优化主动公开机制,形成主动公开目录,依法依规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二是强化重点领域主动公开。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完善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拓宽公开渠道,健全公开目录,加大重大项目、减费降税、医疗教育、民生保障稳岗就业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覆盖面,持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创新政策解读形式。围绕全市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点改革等方面,进一步丰富政策解读,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图文漫画、事例讲解、短视频等形式开展多元化解读,提高企业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让群众看得懂、用得上。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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