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水务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620700075/2024-00015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1-25 16:49:38
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张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市水务局编制202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内容。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市水务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重要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全市水利中心工作,以制度化为抓手,以信息化为牵引,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公开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公开力度,丰富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持续推进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公开效能。

(一)主动公开情况:我局以政府和单位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在“机关简介、三公经费部门文件”等模块及时更新规定的主动公开内容相关政策文件,在“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专题专栏”等板块及时发布我市水利工作措施、进展、成效和重要工作通知公告等内容全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务信息334,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各类政务信息912条,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全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各类信息669条,在抖音、视频号媒体累计制作转载发布短视频133

(二)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不断强化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性,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及时受理依申请公开案件并在时限内办结。2023年度我单位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6条,均为个人申请,已全部按时答复办结。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由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积极参加网站建设管理、政务信息公开等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责任人员业务素养。进一步强化政务信息发布检查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政务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确保政务信息发布准确、无误。同时按照市政务公开办信息管理动态部署,认真排查纠正空白链、错链、死链、规范表述、错敏词等问题。2023年,我局无新增、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仍为2件(《张掖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张掖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断深化局门户网站建设,由专人具体负责公开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平台公开内容保障工作。不断优化完善政务公开栏目设置,及时更新、维护公开内容;并做好常态化监管工作,建立平台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巡网读网频次,狠抓平台安全运行,为政务信息公开提供平台支撑。

(五)监督保障工作:坚持局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信息中心具体落实,各科室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修订完善《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张掖市水务局网站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专职人员,加大日常检查监测,每季度定期开展一次全面自查检查工作,对发现、反馈的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提升公开信息规范化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本年度水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尽全面,时效性有待提高;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较单一,政策解读质量有待提高。

下一步,我局持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改革,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公开载体建设,强化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中之重工作来抓,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和专职人员,切实做到领导到位、人员明确、制度完备、工作长效。

二是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时制定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和宣传工作要点计划,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为深化政务信息公开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三是加强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逐步扩大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提高公开质量;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单位相关人员思想认识,增强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四是加强平台建设管理。强化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管理,进一步充实、完善、优化信息公开相关栏目,为政务公开提供有力平台支撑;不断创新政务公开形式,推出短视频、微动漫、H5、图解等更加活泼新颖的政策解读模式,畅通群众获取信息途径,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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