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620700088/2024-00005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1-17 16:19:21
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和张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1月1日起至2023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3年以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和公众关切,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形式,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1主动公开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共112条,其中:部门动态信息103条,部门领导信息1条,机构概况1条,三公经费及预决算信息3条,部门文件2条,政策解读2条。在中心网站专栏转发政务新媒体信息60条。止12月底,中心网站共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20931条,共完成交易项目2121个,成交金额154.7亿元。

2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理情况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及时受理依申请公开案件,规范格式登记并在时限内办结。2023年度我单位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情况。

3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严格执行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稿件“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的程序,明确信息发布审核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拟公开的信息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确保政务信息发布准确、无误,避免发布的信息出现数据不实、依据不充分的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按照政务公开办信息管理动态部署,认真排查纠正错链、死链、严重错敏词等问题。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中心利用张掖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与群众交流,加强政府信息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及时更新和维护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信息。严格执行页面设计、栏目名称、字号字段等要求,规范公开部门职能等基础栏目内容,加强本部门重点业务相关栏目内容,不断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

5监督保障工作。中心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指导落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积极参加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外网管理工作培训会议,召开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会议结合政务公开办和第三方检测反馈问题,查找不足,明确整改,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到位。全年未发生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发生的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23年,中心进一步加强对主动公开平台管理工作的规范,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要求,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部署,但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部门文件、政策解读内容较少;二是对各县分中心及平台公司发出的公示公告审核不够严格。

一是提高政务信息公开质量。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政策解读质量,严格按照政策解读要求,全面、客观、准确和及时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详细解读,在讲清楚政策文件的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等要素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政策措施的创新点和着力点,以便让服务对象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

二是丰富政务信息解读形式。积极利用中心网站、为企服务工作群、大厅电子屏等媒介,采用动画视频等形式推进政务公开,确保政务信息及时公布、精准推送,不断丰富政策解读形式,真正让企业和群众看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面,提高政策的传播力、影响力和落实力,服务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主体,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和提升。

三是严格政务信息审核把关。执行信息“三审三校”制度,严格审核政务动态、交易信息、通知公告等各栏目公开信息,落实信息内容保密审核,提升信息公开质量。进一步规范信息的报送、审核、发布程序,拓展公开内容、提升公开质量、强化公开实效,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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