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18-71923
文号
张政发〔2017〕3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7-05-17 08:48:00
是否有效

张政发〔2017〕34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掖市“十三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张掖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办,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及时进行预警,推动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十三五”控制

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7〕15号),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保完成我市“十三五”低碳发展目标任务,推动全市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根据《张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及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加快低碳能源发展、培育低碳产业体系、推动城镇化低碳建设、促进区域低碳协调发展为重点,以市场机制建设、低碳科技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对外交流合作为支撑,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宣传引导为保障,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治理,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降17%,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碳汇能力明显增强。全市部分重点行业争取在2020年左右实现率先达峰,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取得积极成效。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进一步健全全市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减污减碳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远期目标和近期任务相结合。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一次布局、分步实施的方式,先行开展重点行业、园区内重点工业企业减碳达峰行动,逐步实现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各县(区)发展阶段、资源禀赋、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保和清洁能源发展等因素,整体布局、分类施策,合理下达各县(区)碳排放指标,确保全市控制温室气体工作有序推进。

——坚持市场拉动和政策激励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做好政策激励和目标责任考核,引导公众积极践行低碳生活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的联动机制,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好的大众参与氛围。

——坚持主动减缓和积极适应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有效适应措施,主动控制和减缓优化重点园区和部分重化工业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适应气候能力。

——坚持二氧化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相结合。强化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积极实施集中供热、垃圾污水处理等减碳减污协同处理工程,进一步形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绿色消费理念的倒逼机制。

——坚持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上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利用碳市场强化对既有重点排放单位管理,积极探索新上项目碳排放控制措施,实现管控结合。

二、大力发展低碳能源,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一)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着力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努力促进低碳能源满足新增能源需求。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80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16%,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以上。甘电投张掖发电公司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力争控制在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节约优先的能源战略,合理引导全社会能源需求,加强源头减量化管理,加大重点行业高耗能企业节能技术和节能工艺改造力度,组织开展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工程,大力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强化节能监察和监管。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重点推进工业、农业、交通、建筑、商务、公共机构六大领域节能。按照国家和省上颁布的工业、农业、交通、建筑、商务、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标准体系,加强对重点监控单位的能源计量监管和服务,实施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项目设计、节能量监测等节能服务产业,规范节能服务运营市场,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探索建立适应风电发展的电力调度和运行机制,提高风电资源利用效率。扩大太阳能集中开发利用规模,推进光热发电利用。进一步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新能源发电全额上网。到2020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500万千瓦,力争全市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电力总装机60%以上,成为电力供应体系的重要支撑。新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负责)

(四)优化利用化石能源。按照省上分解的目标任务,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以科技带动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为重点,推动新型煤化工产业发展,提高煤炭本地转化率。加强民用散煤煤质管控,逐步削减散煤利用。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淘汰燃煤小锅炉和工业窑炉,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大力推进天然气入工业园区工程,到2020年天然气用量由2015年的1450万立方米增加到。(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控制重点行业排放,培育低碳产业体系

(一)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动力,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与“互联网+制造”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电商服务、信息技术、金融保险、文化旅游、养老养生、创意设计等新型低碳服务业态,努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法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探索推进高排放产业链与低排放产业链耦合发展,积极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低碳技术和产品,努力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大力推进低碳产品出口,着力优化出口结构。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实施“371”优势产业链培育发展行动,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引领产业升级的新兴产业集群。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6%,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5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负责)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18%,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有效控制能源、建材、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结合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及全市产业发展需求,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争取部分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内平均水平。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在化工、水泥、有色、输配电设备等重点行业实施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控排示范工程,有效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完成省上下达的“十三五”及各年度工业生产过程领域减排二氧化碳目标。(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积极发展低碳农业。坚持减缓与适应协同,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切实加强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监管,鼓励使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残留低毒农药和有机肥料,争取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继续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工程,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到2020年实现农田氧化亚氮排放达到峰值。控制农田甲烷排放,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继续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和牲畜粪便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精准耕作和少免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鼓励农村家庭电气化等电能替代项目。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大畜禽排泄物处理与循环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以“三元双向”循环模式为主线,以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牛羊等草食畜养殖、粪污加工有机肥和食用菌基料、发展有机设施农业和食用菌产业为基本方式,不断完善“张掖模式”,建立“种植业生产(秸秆)→畜牧养殖(粪便)→食用菌生产(菌棒基质)”、“食用菌生产(菌棒基质)→畜牧养殖(粪便)→种植业生产(肥料)”的低碳循环生产新格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有序增加生态碳汇。配合开展甘肃省应对气候变化林业专项行动计划,统筹城乡绿化,加大荒山造林力度。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封山(沙)育林、荒漠化治理等林业生态重点工程,不断增加森林资源,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17.53%,森林蓄积量达到1622万立方米。实施祁连山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重大生态工程,强化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不断增强湿地储碳能力。落实草原牧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等草原保护制度,遏制草场退化。建立草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增加草原碳汇。(市林业局、市畜牧局负责)

四、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一)大力推进城乡低碳化建设。认真落实低碳发展理念,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模式。在基础较好的县(区)实施绿色建筑提升工程,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持续推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力争3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鼓励条件成熟县(区)扩大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范围,强化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零碳排放建筑试点示范。建设绿色低碳村镇,积极推进农村太阳能暖房、绿色农房建设,鼓励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引导农村生活用能方式向清洁低碳转变。(市建设局、市农业局负责)。

(二)切实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理。健全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加大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及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推进工业“三废”、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鼓励通过发展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方式,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市建设局、市工信委负责)

(三)着力加快低碳交通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各类运输方式,努力增加低碳交通运输方式分担率,严格执行国家乘用车、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8%、2.6%,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占比分别达到60%和80%,公路运输碳排放量下降25%。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持续推广耐久性路面材料等公路施工技术,推进绿色交通低碳城市建设,加快淘汰高耗能客货运输车辆。实施低碳交通示范工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和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新增电动汽车14175辆,建设充电站114座,充电桩16667个。加快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LPG(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服务网点建设。(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鼓励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设立低碳产品销售专区和低碳产品超市,引导消费者进行低碳消费、抑制不合理消费。在酒店、宾馆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引导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率先践行“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以内步行,以内骑自行车,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导公众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继续实施金张掖慢客公共自行车公益项目,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负责)

五、创新低碳发展模式,推动区域绿色发展

(一)控制县(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省上下达我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7%的目标任务,为确保全市目标任务的完成,““十三五””期间,甘州、临泽、高台、山丹、民乐、肃南碳排放强度目标任务分别下降18%、16.3%、17%、18%、17%、16%。(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推动部分地区率先达峰。科学测算我市碳排放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争取在2030年与全省同步达峰并努力尽早达峰。在部分县(区)探索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积极开展低碳试点示范。以碳排放峰值与碳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争取1个县(区)列入省级低碳试点县(区)、1-2个镇列入省级低碳镇、1个园区列入省级低碳工业园区试点、1个社区列为省级低碳示范社区。积极开展低碳旅游,形成具有张掖特色的低碳旅游发展模式。(市发改委、市旅游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拓展低碳扶贫发展模式。突出绿色发展理念,紧盯主体功能定位,将低碳发展目标任务融入全市精准扶贫大局,因地制宜加快发展低碳特色产业。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办、民乐县政府负责)

六、夯实工作基础,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

(一)完善碳市场建设政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上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办法、管理细则、配额分配和监督管理细则,认真落实全市化工、建材、电力3个行业中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及控排企业碳排放配额管控制度,强化非控排企业的碳排放监测与管控。(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办、市工信委负责)

(二)启动运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全市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积极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认真落实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为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动和运行提供有力支撑。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甘政办发〔2016〕91号),配合省上与全国同步启动运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办、市金融办负责)

(三)强化碳市场能力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和省上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个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建设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系统。整合多方资源培养壮大碳排放权交易专业技术支撑队伍,提高支撑队伍水平。构建专业咨询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培训。(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七、加快低碳技术研发推广,推进低碳科技创新

(一)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电力、煤炭、化工、建材、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低碳技术,实施一批节能环保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示范项目。充分发挥我市进入全国首批15个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和向西开放重要平台作用,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低碳技术进步。(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健全节能环保低碳技术遴选、示范和推广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减排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组织规模化生产,增强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园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鼓励和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产业化能力,(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加强与市内外科研院所和研究机构合作,强化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基础课题研究、技术研发和战略政策研究机构建设。探索开展气候变化背景下气候变化对全市粮食、生态安全等重点领域影响评估、祁连山冰川变化对河西走廊水资源影响评估等研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监测预测,认真开展温室气体重点排放行业监测体系建设等研究。紧盯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探索开展我市气候适应型城市、低碳社区建设模式、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城乡规划和重大工程等气候承载力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方面研究。(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负责)

八、强化基础能力支撑,完善政策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待国家和省上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规出台后,及时对接相关规定和要求,深入结合我市实际,适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认真执行国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建筑低碳运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能效标准实施,促进能效提升和碳减排。(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负责)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强化能源、工业、农业、畜牧、林业、建筑、城镇生活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建立和完善县(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定期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严格落实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负责)

(三)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省上要求,推动全市和各县(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负责)

(四)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性,争取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投入,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努力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按照省上要求建立完善涵盖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落实好关于促进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五)加大机构培育和人才培养力度。将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交流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举办低碳相关知识的技术培训研讨班等,加强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等培训,提高对低碳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积极培育碳排放核查、碳询、碳资产管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坚持多措并举,强化保障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强化压力传导,靠实目标责任,加强督查督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十三五”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责任分工,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实现。(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责,将碳强度降低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市政府将按照《张掖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和《张掖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市直部门重点任务分解及考核评估表》(附件1、2、3、4),对各县(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和重点任务分解及考核评估表,将本县(区)、本部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拓宽资金支持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相关节能、循环经济等低碳资金,加大对低碳发展和低碳试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创新金融合作方式,通过探索设立低碳发展基金、绿色债券、支持股权融资等,进一步拓宽低碳融资渠道,重点向低碳产业、低碳化企业方面倾斜,助力全市低碳转型。(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四)营造全民低碳氛围。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动员宣传行动和科普宣传活动,向全社会推广低碳消费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开展低碳常识普及教育,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城乡居民转变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降低能源消耗,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和支持低碳发展的浓厚氛围。(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附件:1.张掖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

2.县(区)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3.数据核查表

4.张掖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市直部门重点任务分解及考核评估表

附件1

张掖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

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发改气候〔2014〕1828号)、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及《张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完成全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扎实推进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确保实现全市“十三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估工作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突出重点、易于操作、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评估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其中,“合格”的前提条件是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和累计进度目标均如期完成。未完成以上两项指标的县(区),无论总分是否超出60分,考核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评估工作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五年为一个考核评估期,采用年度考核评估和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开展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准备考核材料,填写“数据核查表”,开展自查工作,按照年度考核通知要求时间,将自查报告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张掖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和张掖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市直部门重点任务分解及考核评估表,按照具体考核通知时限要求,将自查报告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步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等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完成情况提交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等进行初步审核。

(三)综合评定。考核评估工作组通过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集中核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划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评定意见。

(四)结果审定与公布。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综合考核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评估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相关领导干部和市直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条  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在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评估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等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县(区)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

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考核评

估内容

考核评估指标

评分依据

评分标准

一、目标完成(50分)

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

25

年度计划目标;各地区年度降低目标完成率

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年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年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降低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2.“十三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进度目标

25

当年应达到的累计进度目标;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

根据累计进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累计进度目标,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二、任务与措施(24分)

3.调整产业结构任务完成情况

4

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

“十三五”年度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目标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县(区)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进行评分,上升的得4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

4.节能和提高能效任务完成情况

4

同期省上考核结果

“十三五”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

5.调整能源结构任务完成情况

4

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及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变化情况

“十三五”年度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上升目标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地区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和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两项指标比上年变化情况进行评分,其中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上年有所上升的,得2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下降的,得2分,持平或上升的,计为0分。

6.增加森林碳汇任务完成情况

4

年度新增造林合格面积

“十三五”年度森林碳汇相关考核结果乘以4%,满分4分;或根据本县(区)年度新增造林合格面积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其中年度新增造林合格面积达到年度计划任务100%得4分,达到80%以上,得2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1分,60%以下的计为0分。


考核评

估内容

考核评估指标

评分依据

评分标准

二、任务与措施(24分)

7.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情况

8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1)对国家、省上确定的低碳试点、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或辖区内有省级低碳试点的县(区),得2分;

(2)对辖区内有列入国家级、省级低碳专项试点(如交通、住建),得2分; (3)在辖区内开展低碳产业园区、低碳社区试点的,得2分;

(4)已制定县(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得2分。

三、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26分)

8.对所辖地行业目标分解落实与评价考核情况

4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1)将本县(区)二氧化碳强度年度降低目标并纳入其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得2分;
    (2)将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所辖地行业,得1分;
    (3)发布本县(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实施方案,并对所辖部门开展评价考核,得1分。

9.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设及清单编制情况

6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1)已按照《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本县(区)基础统计与调查制度及职责分工,视情评分,最高3分;

(2)根据省上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按时完成本县(区)清单编制工作,得3分。

10.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执行情况

4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下发的管理办法开展相应试点,扶持引导本县(区)相关企业获得低碳产品认证,引导低碳消费工作,视情评分,最高4分;没有开展上述工作的,计为0分。

11.资金支持情况

6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从本县(区)财政资金设定或从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分,最高6分。

12.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情况

6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1)建立县(区)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及部门分工协调机制,并实际运作,得2分;

(2)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职管理机构,并完善工作机制,得2分;

(3)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等相关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宣传引导,得1分;

(4)开展具有特色的其他宣传活动,得1分。

四、其他

(6分)

13.体制机制等开创性探索

6

相关的正式文件材料;实地核查

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碳排放交易、总量控制、企业温室气体报告方面开展探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给予适当加分,每项2分。

小计

100

注:第四大项即标注“*”的项为参考项,不计入总分,主要反映地方的工作情况,在总体评价中予以考虑。

附件3

数据核查表

项目

单位

2015(基年)

201X(目标年)

数据来源单位

地区生产总值指数

上年=100

统计部门

地区生产总值(按基年价格)

亿元

统计部门

煤品

消费量

万吨标煤

统计部门

消费产生

二氧化碳量

万吨二氧化碳

统计部门

油品

消费量

万吨标煤

统计部门

消费产生

二氧化碳量

万吨二氧化碳

统计部门

天然气

消费量

万吨标煤

统计部门

消费产生

二氧化碳量

万吨二氧化碳

统计部门

外地

电力调入

电力调入量

亿千瓦时

统计部门

电力调入蕴涵

二氧化碳排放量

万吨二氧化碳

统计部门

本地

电力调出

电力调出量

亿千瓦时

统计部门

电力调出蕴涵

二氧化碳排放量

万吨二氧化碳

统计部门

注:1.煤品消费产生二氧化碳量=煤品消费量*煤品的碳排放因子;

2.油品消费产生二氧化碳量=油品消费量*油品的碳排放因子;

3.天然气消费产生二氧化碳量=天然气消费量*天然气的碳排放因子;

      4.电力调入蕴涵二氧化碳排放量=电力调入量*电力调入地的电力碳排放因子;

      5.电力调出蕴涵二氧化碳排放量=电力调出量*电力调出地的电力碳排放因子;

       6.煤品、油品、天然气消费量及电力调入、调出量采用各市州的能源平衡表数值,煤品、油品、天然气的碳排放因子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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