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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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00055/2018-00192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8-08-23 09:14:00
是否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不断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切实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张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有效救援

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有序地组织和实施医疗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本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1.4.3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避免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1.4.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建设,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依托现有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部门与医疗机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1.4.5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组建救援应急队伍,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开展救援培训演练,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1.4.6  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健全快速反应应急机制,建立“部门联动、上下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管理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5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5.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1次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2重大事件(Ⅱ级)

(1)1次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3 较大事件(Ⅲ级)

(1)1次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5.4 一般事件(Ⅳ级)

(1)1次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对应副主任、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公安局、科技局、工信委、安监局、交通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张掖火车站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中心血站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市卫生局组建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3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任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伤员院内救治任务;市中心血站承担采供血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4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三章 应急响应和终止

3.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3.2  应急分级响应

3.2.1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接到关于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立即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省卫生厅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和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必要时,由省卫生厅请求卫生部支援。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必须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接受其监督指导,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3.2.2  Ⅲ级应急响应

接到关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和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必要时,由市卫生局请求省卫生厅支援。

3.2.3 Ⅳ级应急响应

接到关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市卫生局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市级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适时向其他有关县(区)通报情况。

3.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市、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和临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理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1 现场指挥

市、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在事发地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必须服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辖区内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3.3.2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

各级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现场抢救

检伤分类: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检伤分类。

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死亡4类。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和瞳孔散大。

分类标志: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分类标记,分别对轻度、中度、重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以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2)现场急救

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要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3)伤病人员转运和途中监护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实施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进行监护转运。

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汇总。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3.3  专业应急救治队伍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协助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或独立完成伤病人员检伤分类;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治、救治;参与病人转送和途中监护;向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3.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提出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3.5  院内救治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认真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开展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救治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6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后,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3.3.7  信息报告和发布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需要向邻近地区通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需报请市政府授权,由市卫生局统一通报。需要向邻近省区通报信息的,需经省卫生厅报请省政府授权后由省卫生厅统一通报。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3.3.8  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章 救援保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员、经费、物资、信息、交通等各方面保障工作,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1  信息保障

在中央及省、市财政支持下,市卫生局负责构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网络系统,覆盖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与国家、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形成上下级之间、卫生部门之间、卫生部门与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各医疗卫生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和事件信息,发挥医疗卫生救治体系作用,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4.2  急救网络保障  

市级依托市人民医院建立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县(区)要依托县级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站,逐步形成全市紧急医疗救援网络。各级人民政府配备的紧急医疗救援装备由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紧急情况下,经市卫生局授权,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医疗急救资源。

根据省卫生厅制定的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标准,确定各县(区)二级医院为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应加强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形成院内外紧密联系的“急救链”,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工作的连续性;要结合自身特点和救治任务需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方案、演练方案和培训方案,提高急救能力和救治水平。

4.3  应急队伍保障

4.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不少于150人的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组,每组10—30人,人员主要从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疾控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专业人员中抽调组成。各县(区)分别组建不少于50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技能,有进行现场急救的心肺复苏监护仪及抢救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4.3.2  医疗卫生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主要力量。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是全市医疗急救专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专业人员培训任务。

4.3.3  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组建

(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组建3支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市人民医院抽调60名、市中医医院抽调30名医护人员分别组建第一、第二和第三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每支队伍设立5个应急救援小组,每小组安排2名医生、4名护士组成。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队长均由医院负责人担任。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现场检伤分类、现场急救、伤病员转运和途中监护及应急救治。

(2)疾病防控应急队伍

组建2支市级疾病防控应急队伍。市疾控中心抽调48名专业人员分别组建第一、第二疾病防控应急队。每支队伍设立8个应急小组,每小组由3名专业人员组成。各疾病防控应急队队长由市疾控中心负责人担任。疾病防控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卫生防疫、环境监测、水源保护、食品安全、放射卫生等工作,防止和控制疫病、疫情蔓延。

(3)卫生监督应急队伍

组建2支市级卫生监督应急队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抽调18名卫生监督人员分别组建第一、第二卫生监督应急队。每支队伍设立3个应急小组,每小组由3名卫生监督人员组成。各卫生监督应急队队长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担任。卫生监督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饮水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和职业放射卫生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疾控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名单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

4.4  应急物资保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做好实物储备。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生产,保证应急物资供应。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物价部门负责物价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医药储备物资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

4.5  救援经费保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救助或报销。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当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承担,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交通、公安、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 相关部门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发改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民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医疗救援费用保障方案,并落实相关经费;敦促落实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科技部门负责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物价部门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医疗救援物资价格稳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优先审核或审批。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及时通报事故灾难的发生、发展情况。

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突发交通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

红十字会协助卫生部门组织救援医疗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部队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其他各有关单位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公众参与

5.1  部门责任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和精神心理卫生干预组织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红十字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技能培训普及。

各级各类幼儿园、学校要加强对在园幼儿、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5.2  提高互助能力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稳步建立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第六章 附 则

6.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形势变化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6.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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