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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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00055/2018-00195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8-08-23 09:16:00
是否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国家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6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附件12-搜寻与救援、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情况:

——民用航空器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伤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损失。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分工协作,信息互通,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  分级标准

1.5.1  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0人以上;重伤人员100人以上;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0人以上;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上、5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人以上、10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飞行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下;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1人以上、3人以下;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航空器损坏,修复费用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1.5.2  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划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0人以上;重伤人员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航空地面事故:

死亡人员3人以下;重伤人员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张掖市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联系张掖机场公司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张掖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办公室协助联系张掖机场公司的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张掖机场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总经理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发改委、机场公司、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侨务办、武警张掖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张掖供电公司、张掖机场应急救援中心、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及相关航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1,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市政府和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研究制定全市民用航空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指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应急终止;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设备的调配。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场公司,办公室主任由机场公司总经理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民用航空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国家及甘肃省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救援行动,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Ⅲ级、Ⅳ级民用航空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在机场公司,由其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机场公司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编制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其预案为本预案有机组成部分。当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发生民用航空事故,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救援行动,并为民用航空事故现场提供其具备的技术和力量支持。当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外发生民用航空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上级指挥部授权执行其重大决策;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审核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机场公司与各相关成员单位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检查成员单位应急救援保障情况;为民用航空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授权参与调查工作。

第三章 预测预警报告

3.1  体系建立

机场公司根据民用航空事故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整合和完善民用航空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加大对重点区段、站点的监测力度。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善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集成和分析处理;健全完善防止各类民用航空事故发生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现代化民用航空安全监控体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信息的收集。

3.2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3.3  预警发布

机场公司利用民用航空通信网络及公共通信网络建立民用航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迅速接收、处理民用航空事故或自然灾害信息,并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2  处置原则

事故处置工作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要坚持反应迅速、专业对口、各方参与、相互配合,依法、快速、高效和节约成本的原则。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3  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

4.3.1  Ⅰ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伤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4.3.2  Ⅱ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4.3.3  Ⅲ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4.3.4  Ⅳ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4.4  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务院相关部门预案及本预案。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家民用航空局应急预案、甘肃省应急预案及本预案。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航空甘肃监管局应急预案、本预案和机场公司应急预案。

4.5  应急响应内容

4.5.1  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机场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要以最快速度进行核实,并按分级标准确定民用航空事故级别,按规定逐级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和机场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市政府、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上一级处置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5.2  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发生航空器紧急事件的信息报告渠道主要来自机场公司。张掖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民用航空事故信息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

(2)信息通报。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出和接受、应急救援指令的下达都必须记录或录音。

民用航空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及救援情况。现场情况包括: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造成财产损失情况;人员疏散情况;待救援人员的数量及待救援人员危险程度;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及需求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相关情况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

如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涉外事件处置。

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事故,在得到上级指挥部授权后,市应急指挥部还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5.3  通信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4.5.4  先期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和市应急指挥部命令后,立即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4.5.5  航空器搜救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市范围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4.5.6  其他应急力量支援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

4.5.7  指挥和协调

市处置民用航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救援物资、设施设备都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度。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紧急疏散现场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并转移至安全区,由医疗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急救。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现场存在的危险物质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危险的物质进行不间断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

(3)需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或征用、调用社会物资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5.8  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要及时掌握机上运载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置。

当航空事故发生在机场区域时,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正常运行。机场及相关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4.5.9  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5.10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工作要在确保现场应急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配戴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4.5.11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事发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组织实施,同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市公安局、武警张掖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4.5.12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全市各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地区社会力量进行援助救援。

4.5.13  信息发布

民用航空事故信息由民用航空局和省政府发布。记者赴事发地点采访报道,需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4.5.14  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经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经得到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经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事故发生后经处置机场已经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经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根据应急响应及启动的实际情况,经市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上一级指挥机构批准应急终止。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机场公司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损失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民航规章,对民航事故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5.3  赔偿

涉及保险合同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涉及保价运输货物损失的,按民用航空有关规定理赔。因设备质量或施工质量造成的事故损失,机场公司有权依据事故认定书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损失。

5.4  分析总结

民用航空事故处置完毕后,负责事故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5.5  改进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总结民用航空事故应急处置经验,汲取教训,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改进措施。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应急物资保障

机场公司积极做好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实现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人员等信息要素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故救援情况,需要调集其他救援物资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2  救援设备设施保障

机场公司及驻场单位负责加强救援设备、备用器材、设施等救援装备建设,采用先进的救援设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建立健全应急工作程序,加强救援装备的日常保养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积极健全社会救援设备设施利用机制,建立社会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档案,协调签订应急使用协议,做到应急有备。如需要调集其他救援设备设施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

6.3  救援人员保障

机场公司负责进一步优化和强化地方救援力量为主体,机场公司配合的救援抢险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如需调集其他社会救援力量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七章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机场公司根据实际,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审批。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张掖机场公司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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