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防控动物H7N9流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H7N9流感,确保全市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农业部《动物H7N9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属地管理,各县(区)根据疫情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1.3.2 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H7N9流感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形成快速应急反应能力。
1.3.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储备;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广泛开展防疫。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行政区域内H7N9流感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成立张掖市H7N9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H7N9流感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畜牧兽医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掖火车站、张掖机场、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H7N9流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H7N9流感防控工作;负责制定全市H7N9流感防控规划、办法和措施;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H7N9流感防控工作;指挥扑灭发生在市内的疫情;研究处理有关H7N9流感防控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监督检查全市防控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由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市H7N9流感疫情的报告、收集、汇总、分析和疫情通报工作;负责组织起草、修改和完善防控H7N9流感有关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负责全市防控H7N9流感的保密和宣传工作;负责与卫生等部门以及重点地区之间的疫情沟通与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及其领导决定事项的落实;负责指挥部的其它工作。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确定感染禽群范围,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发现家禽感染病毒后,按程序逐级上报确诊,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向卫生部门通报;对发病禽类及同群禽类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负责防控知识宣传、应急物资储备、应急人员培训和调配,指导相关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对县(区)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3.2 市卫计委:负责禽类外环境检测,发现病毒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向畜牧兽医局通报;负责对高危人群、异常发病者的重点监控和临床观察,发现疑似病例后按程序上报确诊,并做好相应处置工作;负责卫生知识宣传,应急物资储备,应急人员培训和调配,指导处置人员做好自身防护。
2.3.3 市工商局:负责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日常管理,按照指挥部安排,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休市、关闭、封锁。
2.3.4 市商务局:负责活禽交易市场流通秩序的监管。
2.3.5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鸟类的调查和观测,分析提出有关野生鸟类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负责对野生鸟类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
2.3.6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禽类及产品运输的检查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优先安排防控应急物资的调运,落实交通工具及候车室的防控措施,发现异常发病旅客,提醒及时就医。
2.3.7 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禽类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负责对禽类产品生产加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2.3.8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H7N9流感防控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2.3.9 市公安局:加强对走私、偷运禽类行为的检查和管理,加强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工作,配合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区域封锁、隔离治疗、强制扑杀、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
2.3.10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H7N9流感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和管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3.11 市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
2.3.12 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和教职员工因不明原因异常发病的监测报告。
2.3.13 市旅游局:负责对来自疫区的旅游团队的管理,对发现的异常发病游客及时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2.3.14 张掖火车站、张掖机场:负责优先运送防疫人员、防疫物资,对车站、机场发现的异常发病人员,提醒其及时就医。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H7N9流感疫情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4 专家组:组长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提供H7N9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采集病料检测并按程序送检;对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3 疫情信息收集和分析
3.1 疫情信息收集
3.1.1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及时掌握国家及有关省市H7N9流感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我市疫情信息及相关资料;
3.1.2 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辖区疫情监测和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H7N9流感的发病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
3.2 疫情信息分析
3.2.1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对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分析H7N9流感疫情动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3.2.2 市畜牧兽医局根据H7N9流感流行特征和本市疫情发展态势,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疫情防治建议。
4 疫情报告和确认
4.1 疫情报告
4.1.1 疫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经检测,初步认定为H7N9流感阳性的,立即向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县(区)政府、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3)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检测为阳性的,立即向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同时实施应急管控措施。
(4)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H7N9流感疑似病例后,市畜牧兽医局要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经指挥部批准后,立即向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
4.1.2 疫情报告时限
(1)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2)县(区)血清学抗体检测为阳性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至市畜牧兽医局。
(3)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县(区)送检的样品复核为阳性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至省兽医局。
4.1.3 疫情报告方式
采用密码电报逐级上报。
4.2 疫情确认
4.2.1 县(区)、市、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均检出或复核为阳性的,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4.2.2 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H7N9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5 疫情通报和发布
5.1 疫情通报
5.1.1 市畜牧兽医局接到省兽医局确定H7N9流感疑似病例通知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县(区)畜牧兽医局通报。
5.1.2 接到疫情通报的县(区)畜牧兽医局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
5.1.3 毗邻地区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进行通报。
5.2 疫情发布
5.2.1 疫情发布程序
(1)疫情经农业部确认和国家发布后,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兽医局负责公布;
(2)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兽医局发布的疫情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本市公布。
5.2.2 疫情发布形式
疫情信息可通过工作简报、新闻媒体等形式发布。
6 疫情的现场控制
确定为疫情后,市、县(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区)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疫情处理预备队、动用应急防疫物资,对疫情进行应急处理。
6.1 划定感染群。
由县(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划定,划定标准为:阳性样品被采动物所在的动物群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养殖场的同栋动物,二是活禽交易市场的同场禽类,三是农村散养的同户禽类。
6.2 限制移动
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疑似阳性的,限制感染群所在场(村)的所有动物移动。
6.3 实施扑杀
经农业部确认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的,对感染群的所有动物进行扑杀。
6.3.1 县(区)、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参加扑杀的人员要穿防护服,戴口罩、穿防水靴子。
6.3.2 县(区)公安、武警、畜牧兽医执法人员监督并配合扑杀实施。
6.3.3 扑杀方法:采取先简单捆绑,后投入密封袋内窒息等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6.3.4 做好扑杀禽类的数据核实、造册登记、签字确认等工作。
6.4 无害化处理
6.4.1 县(区)、乡(镇)两级政府组织人员,在动物防疫人员的指导下,对疫区内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禽类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6.4.2 无害化处理场地,应选择在远离居民区、水源地、交通要道500米以外,避开公众视野的地方。土坑底部应铺洒一层生石灰,大小、深度以装完无害化处理物,上埋2米厚土层后,与地面平行为准,并清楚标示。
6.4.3 将禽类尸体及禽肉、蛋、内脏、骨、羽、绒装入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用密封防护车运至事先准备好的土坑内,进行焚烧。彻底焚烧后,再洒入消毒药品充分消毒,填土深埋。(血液、精液装入封闭严实的容器内,加入消毒剂,充分摇匀后,一并放入土坑深埋)。污染的饲料、垫料等物品装入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后,再外套编织袋,一并运至坑内焚烧、消毒、深埋。
6.5 实施全面消毒
6.5.1 由畜牧兽医防疫人员对感染群所在场(村)的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
6.5.2 消毒准备: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准备好对H7N9流感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如氯制剂、火碱等),并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容器、消毒防护器械等。
6.5.3 消毒方法: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法进行消毒;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饲养用具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焚烧等方式消毒。
6.5.4 养禽场饲养管理人员的衣物、鞋、帽等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药物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进行处理,无利用价值的物品按上述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感染群所在区域的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进行消毒。
6.6 关闭交易市场或屠宰场
感染群在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的,应立即关闭该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后,方可开放交易市场或屠宰场。
6.7 实施严密监测
6.7.1 由市、县(区)两级畜牧兽医部门对感染群周边的禽类实施紧急高密度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7.2 卫生防疫部门要密切观测感染群及周边职业人员和接触人群的疫情动态,并对感染群区域内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扑杀行动的有关人员加强保护,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迅速开展对重点地区流感医学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感染群的密切接触人群,实施重点监测,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出现人员感染H7N9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立即启动有关预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6.8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6.8.1 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上述销毁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6.8.2 同场(村)中感染群以外的其他动物,在感染群处置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监测无感染阳性后方可移动。
6.9 记录备查
畜牧兽医部门对处理疫情和采取防治措施的全过程要做好完整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建立市级和县(区)级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制度,为防控H7N9流感疫情做好相应的物资贮备。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7.1.1 市级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
7.1.2 县(区)级重点储备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
7.2 资金保障
H7N9流感应急防控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按国家规定补偿。
7.3 技术保障
建立市级H7N9流感专家库,负责辖区内H7N9流感的初步诊断。
7.4 人员保障
7.4.1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H7N9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公务。
7.4.2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H7N9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
7.4.3 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市、县(区)、乡(镇)、村动物防疫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应急处理预备队人员,指挥系统相关人员,动物诊疗人员,规模饲养场(户)技术人员等开展不同类型、层次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
8 其他事项
8.1 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严格执行。
8.2 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相关人员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负责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完善。
9.1.2 各县(区)按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防控H7N9流感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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