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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26〕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4〕47号)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4日
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快速、有效的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供水条例》《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农村应急供水保障技术导则》《甘肃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等级及其对策,健全应急责任机制。
1.3.3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充分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1.3.4 强化管理,平急两用。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供水管理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包括:
1.4.1 发生旱情,导致饮用水源水量严重不足。
1.4.2 遭受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4.3 战争、火灾、地震、洪灾等导致供水设施遭到破坏。
1.4.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1.4.5 恐怖活动或人为破坏导致农村供水发生大规模中断。
1.4.6 其他原因导致的一定范围内农村居民发生饮水困难。
1.5 事件分级标准
1.5.1 特别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1)饮水困难人口大于全市农村总人口的10%。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
1.5.2 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1)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农村总人口的7%~10%。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1.5.3 较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1)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农村总人口的5%~7%。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1.5.4 一般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1)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农村总人口的3%~5%。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1.5.5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导致临时饮水困难判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灾害类供水突发事件导致供水设施损毁,且48小时以上无法恢复正常供水;其中因旱饮水困难的判别应符合GB/T32135的规定。
(2)工程事故类供水突发事件导致连续停水,且经抢修评估48小时以上无法恢复正常供水。
(3)水质污染类供水突发事件中污染源难以快速切断,并缺乏替代水源或应急净水能力,引发群体性健康风险或经健康风险评估需停止供水。
1.6 预警及响应分级
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响应分级表
事件级别 | 预警级别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 一级预警(红色) | 一级响应 |
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 二级预警(橙色) | 二级响应 |
较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 三级预警(黄色) | 三级响应 |
一般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 四级预警(蓝色) | 四级响应 |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领导及指挥机构
成立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饮水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有关规定,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在应急响应时,负责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相应指挥机构的工作。
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张掖供电公司有关负责同志。
2.2 技术支撑机构
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市水务、住建、应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地震、气象等部门和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响应启动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并组织开展工作。
工作职责: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并提出意见。
2.3 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
工作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包括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协调组织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及时传达、执行应急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2.4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建立完善本县区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处理辖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情况。
2.5 供水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组织演练。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工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储备必需的维修物资。
3.2 日常监测
3.2.1监测机构
各供水单位及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信息监测、突发事件信息受理和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的责任主体。
3.2.2 监测信息
监测要素包括旱情、水污染信息、供水工程运行状况等。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
3.3 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和县区报告情况,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对即将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增大的险情,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发布相应级别预警。
预警信息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和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上发布,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对农村学校等特殊场所,农牧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力量精准通知到位。
3.4 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中断供水、停课停工等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5 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并解除预警处置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及先期处置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30分钟内)按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恶化。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先初报信息来源,事件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先期处置、需求建议等内容,随后续报发展态势、应对措施等相关情况。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市县饮水安全监督服务电话、12345热线等渠道报告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
4.2 启动响应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结合预警及响应分级,按照如下条件启动:
一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二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或者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三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四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4.3 指挥协调
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时,由省委、省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市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区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发生在市内跨县区的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发生跨市的突发事件时,按规定提报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应对。
4.4 工作会商
需要市级层面指挥协调时,由副总指挥负责召集工作会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成员参加,必要时邀请上级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会商内容包括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安排部署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
4.5 应急处置
工作会商结束后,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5.1 基本方案
因战争、地震、火灾、冰冻、洪灾等原因,或恐怖活动、人为破坏造成供水工程主要设施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连续抢修,并采取储水送水、建设临时供水点等方式保障供水。
因干旱、水源工程遭到破坏等原因造成水源短缺的,应当立即启用应急水源,并采取储水送水等方式保障供水,同时视情况采取打井等方式建设新的饮用水水源。
因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管线等被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导致水质不达标的,应当立即查明可能受污染范围,同时停止供水并通知用水户,及时抢救治疗中毒人员,并采取储水送水、建设临时供水点等方式保障供水。
4.5.2 工作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有关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导控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开展相关网络舆情监测,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和网络辟谣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统一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开展各自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农村供水工程的抢修、维护及管理运行,负责收集提供相关信息,制定工作方案,负责指导恢复正常供水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指导事发地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及临时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监测和卫生学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指导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及时处理水污染事件。
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应急供水车辆、水桶等应急物资征调、配合相关部门申请应急救灾资金,协调动员相关应急救援力量。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负责指导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并对自然灾害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调查农业面源污染引起的水污染事件,协助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城市供水物资、抢修队伍等支持农村供水工程抢修、设置临时供水点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突发事件相关的社会治安案件,维持社会秩序,严厉打击破坏供水工程、污染水源、抢水、偷水等违法犯罪活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保障突发事件发生期间道路畅通,协调优先运送抢险救援人员和工程抢修、拉水送水、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资设备。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和管理相关经费的使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组织编报农村饮用水应急工程规划,优先审批、上报农村饮用水应急项目,会同水务部门积极争取专项资金。
市地震局:负责短期、临震和震后趋势预报,组织开展震情监视跟踪,实施地震异常核实。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饮用水安全检查,确保师生饮水安全。
市气象局:负责高温、暴雨、寒潮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根据旱情发展和工作实际,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配合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应急供水、应急救援等工作。
国网张掖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及后续的电力保障。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主动协调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4.6 宣传动员
按规定及时报道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紧急状态下水资源统一管制、配给和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稳定群众情绪,防止发生相关舆情和恐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4.7 响应结束
4.7.1 结束条件
应急响应结束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供水突发事件已得到全面控制,次生、衍生危害已消除;
(2)供水突发事件对人身健康和工程安全的持续性影响及潜在风险已排除。
4.7.2 发布程序
应急响应结束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指挥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市、县区两级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值班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5.2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行动经费由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3 技术保障
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相关技术人员,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指导,必要时赴现场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5.4 队伍保障
供水管理单位成立各自的抢险队伍。人员力量不足时,由市应急局会同县区政府协调动员应急救援力量。村组自主管理的工程,由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抢修队伍。
5.5 物资保障
抢修供水工程、设置临时供水点、拉水储水所需的管道、阀门、水泵、水桶、工程机械、车辆、净化消毒药剂等应急物资由各县区负责统筹协调,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给予支援支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对突发事件处置征用个人和组织财产的,可返还的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6.2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终止后1周内,供水管理单位和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6.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评估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牵头管理,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2 应急演练
市、县(区)农村饮用水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24年4月17日印发的《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附件:
张掖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市委宣传部 8212490 市委网信办 8589991
市政府办公室 8228572 市发展改革委 8214986
市教育局 8215870 市工信局 8213241
市公安局 5999036 市财政局 8360601
市自然资源局 8296151 市生态环境局 8278232
市住建局 8212726 市交通运输局 8211445
市水务局 8685501 市农业农村局 6915032
市卫生健康委 8298208 市应急局 8213512
市地震局 8213035 市气象局 8293003
市消防救援支队 8266680 国网张掖供电公司 8268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