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2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进一步规范面向农民群众集资分摊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4日
进一步规范面向农民群众集资分摊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违规集资、违规摊派、违规收费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非必要不建设、非刚需不实施”总要求,必须做到“四个一律”,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作为明确依据的,一律不得向农民集资、分摊和收费;应由财政保障、部门承担、上级配套的经费,一律不得转嫁给农民集资、分摊和收费;未经充分论证、民主议事、分级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得组织集资、分摊和收费;一律不得以行政命令、考核评比、项目验收等方式强制农民出资出劳。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随意组织群众自筹资金搞建设,从严控制群众筹资规模。健全依法依规、分级审批、市级备案、全程监管的涉农收费长效机制,确需开展筹资的,必须严格规范议事决策、审核、监管程序,确保项目规范推进、群众负担合理。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政策,防止加重负担。各县区要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广泛宣传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坚决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面向农民的收费和价格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和甘肃省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规定执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和备案制度,应由政府投入的,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集资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
(二)前置论证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凡拟开展群众集资、分摊、收费事项,必须先完成合法性、必要性、承受能力“三重论证”,未通过论证不得进入议事和审批流程。合法性论证由申报单位牵头,联合县区司法、财政、农业农村开展合规审查,逐条核对法律法规、中央及省市政策依据,形成合法性论证报告,无有效政策依据的直接否决。必要性论证要全面测算项目资金来源、财政配套缺口、群众受益范围以及实施项目的必要性,可实施可不实施的项目不得实施,确需实施的项目形成必要性论证报告。承受能力论证要摸排辖区农户收入、现有各类涉农支出,测算人均分摊金额,走访群众代表征求意见,评估是否超出群众承受能力,形成群众走访记录、民意研判材料。论证材料需完整归档,作为后续议事研究、审批、备案核查的必备条件。
(三)严格政策界限,严守法定程序。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基本原则,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执行民主决策程序,严禁简化和省略任何一个议事决策环节。
1.严格限制议事范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原则上为行政建制村,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户外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道路亮化、村容村貌整治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禁止将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村社(组)干部报酬所需的费用和劳务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对部分村民受益的也可以适当缩小议事范围。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可以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
2.严格执行政策限额标准。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县区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甘肃省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88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各乡镇在充分论证并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执行。要严格筹劳和以资代劳程序,防止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3.严格规范民主议事程序。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需要筹资筹劳的“一事一议”建设项目,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形成书面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各乡镇督促村民委员会在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商议前,对商议内容向村民公示公告,向农户进行宣传、动员和解释,广泛征求意见,做到家喻户晓。群众分歧较大项目暂缓推进。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或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后形成的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盖章。
(四)从严开展审批,严格管控问题发生。从严执行审核和备案制,建设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公示公告期满后应当及时报送方案。乡镇初审把关,乡镇收到全套论证材料、民主议事资料后,主要核实程序是否完整、标准是否超过上限、群众意见是否征求充分,出具初审意见,初审不同意的,一律终止实施。县区复核审批,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筹资范围、筹资标准、方案可行性、建设必要性、群众承受力等,对不符合“一事一议”政策的不予审批;复审同意的,下发项目预算及实施方案审批通知书。市级备案管控,经县区复审的建设方案须向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对筹资筹劳的监督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和信访稳定预判,坚决纠正违反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和超范围、超限额标准筹资筹劳,强行以资代劳,挪用、平调“一事一议”资金和劳务,借“一事一议”之名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五)全面公示告知,主动接受监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申报过程中,要采取村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平台、村微信群等方式,随时公示公开议事程序、决策结果和审批审核、备案流程,公示期不少于15天,未公示公告不得收费,切实提高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示内容包含政策依据、项目概况、分摊标准、资金管理、减免政策、监督举报渠道。“一事一议”项目建成后,要将筹资筹劳数量及标准、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得到村民认可。
(六)加大治理力度,解决突出问题。各县区要根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切实防止行业性、区域性农民负担反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的责任要求,对农民反映突出的、带有行业共性的问题,主动开展问题摸排和治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或者采取抵扣、代缴、搭车收费等方式,截留农民的各种强农惠农资金。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生涉农负担群体性案件、严重违规违纪的乡镇,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督促制订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七)完善制度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涉农收费文件联合审查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出台涉及农民集资、分摊、收费的政策文件,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政策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性审查后方可印发。要建立涉农收费文件信息公开制度和备案制度,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核,做到所有涉农民收费于法有据、源头管控。健全定期自查与专项监督机制。乡镇每季度开展村级集资分摊收费自查,县区每半年全覆盖监督检查,市级每年组织专项抽查,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销号管理。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市县乡三级统一设立农民负担监督举报电话、信箱,实行信访线索闭环处置,对群众反映违规集资、摊派和收费线索优先快速受理,7 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八)健全经管制度,确保长期受益。筹集资金统一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挪用。收费统一开具正规票据,逐户登记收费金额。项目完工后开展财务审计,接受村民和相关部门监督。对“一事一议”项目形成的资产,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建立管理和养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应。
三、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监管,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统筹农民负担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各自监管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建立财政、司法、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审计、交通、水务、林草等部门联合检查机制,常态化排查整治违规集资摊派收费问题。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以开展面向群众集资分摊收取费用自查核查工作为契机,构建“事前论证、分级审批、全程公开、常态督查、从严问责”全链条监管体系,从制度层面防范加重农民负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涉农收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全局性问题。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定期组织基层干部政策培训,重点加强“一事一议”法规政策和资金管理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基层干部依法依规办事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