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财政局张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张掖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8-10 16:08 来源: 张掖市政府部门 背景色:
 : 

张财农〔2026〕34号

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和《甘肃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振兴〔2026〕3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张掖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掖市财政局    张掖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7日


张掖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常态化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分别遵照《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三条市级财政依据全市常态化帮扶任务需要和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帮扶资金,投入力度保持总体稳定。县(区)财政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与帮扶资金分配挂钩。

第四条帮扶资金可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确定。

采取因素法分配时,测算因素和权重为:基础性因素50%,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简称“重点帮扶群体”)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政策性因素40%,包括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对“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解决因受灾等防止返贫突出问题等,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常态化帮扶重点工作部署等。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10%,根据年度常态化帮扶考核评估、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采取项目法分配时,原则上从项目库遴选确定补助项目。

帮扶资金分配结合推进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保障县(区)财政运行稳定性、上年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做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主要支持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补齐村内户外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在适用中央、省级帮扶资金用途范围基础上,补充用于:产业方面,支持对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发挥联农带农作用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进行补助;支持对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林场等自筹资金建设“港湾式”泵池给予补助;支持对市级评定的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给予补助。

第六条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补齐村内户外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购买或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弥补企业亏损、城市相关支出等负面清单事项,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帮扶资金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区)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本级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县(区)履行的支出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帮扶资金由市财政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市农业农村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当期帮扶资金分配建议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市农业农村局资金分配建议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帮扶资金。

县(区)财政部门接到帮扶资金指标后5日内书面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30日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财政部门5日内分解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条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由县级自主安排使用。县(区)应结合实际,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与中央、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做好统筹。

第十一条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对于村级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由第三方实施的项目,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村级账户。工程类项目(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到人到户补助资金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帮扶资金和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县(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承担主体责任,对7月底、10月底支出进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在下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落实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全面落实公示公开制度,市、县(区)财政部门将帮扶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公告公示。镇(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推进参照《甘肃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执行。

第十五条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范围、标准。

第十六条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项目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中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所在县(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各县(区)可从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帮扶资金中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与中央、省级帮扶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统筹使用,不足部分可从县本级预算安排的帮扶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用于帮扶资金支持项目的前期设计、水资源论证、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充分运用甘肃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子系统,采取实地核查、绩效评价、第三方监管等方式,开展项目全流程管理。

第二十条帮扶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市、县(区)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省级管理办法和市级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帮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对本细则印发前已批复但尚未实施完毕的项目,可按原渠道继续实施,确保政策有序转换。《张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张财农〔2024〕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