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推进我市更好对接落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进一步厘清定价基本思路,规范价格项目立项,现就各方普遍关切的问题,统一立项指南政策解读口径,供各县区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参考执行。
1.问:“儿童加收”适用于什么年龄范围?
答:立项指南所称的“儿童”,指6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即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因此,6周岁以下,应当以公历的7周岁生日当天作为边界,7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不得再收取儿童加收费用。
2.问:立项指南手术类项目中“儿童加收”适用于什么情况?
答:手术类价格项目服务对象为6周岁及以下儿童时,统一落实儿童加收政策,加收比例或金额由各省医保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手术类价格项目的具体范围以《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的分类为准,对于立项指南某个项目,同时映射技术规范中手术和治疗的,按手术类落实儿童加收政策;其他非手术类项目实行儿童加收政策,以立项指南项目的加收项为准。
3.问:立项指南中哪些项目可执行儿童加收政策?
答:2012年发改价格〔2012〕1170号文件规定6岁以下儿童加收政策,立项指南进一步拓宽适用范围:一是手术类项目全面实行儿童加收政策;二是非手术类项目适度扩大范围。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平台已赋加收项编码,各省不得擅自增加。
4.问:手术过程中的内镜使用费是否可以单独收费?
答:不可以。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明确“本指南中的各类内镜下手术项目的价格构成,已包含手术涉及的各类内镜使用成本……”规定的,各地在进行制定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内镜使用相关人力资源、设备、医用耗材的消耗。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不可再单独收取其他学科立项指南中内镜的相关费用。
5.问:立项指南中各种自然腔道内镜治疗或手术应当如何收费?
答:“内镜检查”指经自然腔道利用内镜探头检查;“内镜治疗”指置入内镜后通过通道治疗;“内镜下手术”指通过腔镜进行的手术。内镜治疗不含检查费,需单独收取;腔镜手术价格构成已包含腔镜使用成本,不再另收费。
6.问:立项指南中,哪些情形未作为加/减收项?
答:以下情况未作为价格项目的加/减收项,由地方医保部门通过优化调整价格水平回应临床需求:一是少数治疗或手术中可能涉及的额外步骤;二是因少数复杂病例时间延长、数量增加所产生的额外资源消耗;三是已基本替代开放手术,成为主流的微创手术。
7.问:加/减收项中的不同编号如何理解?
答:立项指南中加/减收项对应15位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的最后两位,简称“加收码”。其中加收码的第1位代表加/减收的不同类别,第2位代表同一类别下的不同情况。加收码第1位不同的可叠加收取,第1位相同的不能叠加收取。
8.问:同一价格项目涉及多个加/减收项时,如何计价收费?
答:立项指南价格项目中加/减收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或有定价权限的医保部门制定。如同一价格项目同时涉及多个加/减收项,需以项目单价为基础,分别计算各加/减收项对应的金额后进行汇总收费。
9.问:市场调节价类的项目,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答:需要。若定价为“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69号)文件中“三、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说明”的相关要求执行,具体内容为:“为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设项目名称和项目编码,需新增市场调节价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须按规定程序申报,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立项公布后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定(调)价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并根据市场竞争变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动态调整。
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设立服务项目。非公立医疗机构应以合理的医院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含量、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规定制定和调整相应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相对稳定,调整周期不得少于6个月。并在公布定(调)价项目及价格15个工作日内,将定(调)价项目成本测算、价格、公示情况及执行时间等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报备,公示结束后执行。
医疗机构开展市场调节价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其服务内容和价格,由患者自愿选择,医疗机构收取各项费用必须向患者免费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凡被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相关项目自动废止。”
10.问:对同一患者同次诊疗中,既做主项目又做扩展项,能否同时计费?
答:同一检查过程仅可计收一次费用。根据立项指南,扩展项不额外加价。在同一设备、同一次操作中完成的,应按主项目收取一项费用,不得分解收费。仅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分别计费:(1)针对不同病灶/临床问题,均有明确指征;(2)非同一连续操作,间隔时间符合诊疗常规;(3)出具两份独立报告或开具两份医嘱并分别病历记录。
11.问:除使用说明中已经明确的计价单位外,医疗机构是否可以按照“其他”增加收费部位?
答:不可以。立项指南中,关于项目的计价部位已经明确的,医疗机构不能参考“其他”增加收费部位/血管/脏器。如踝关节属于单侧下肢的一部分,踝关节不得按“其他”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