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住委发〔2026〕2号
全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受委托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响应国家和省市关于提振居民消费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更好支持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房屋“原拆原建”等城市更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民生、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扩大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范围。缴存人购买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由“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扩大至“可同时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原则上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的账户余额。父母和子女提取时视同共同购房,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任一材料。
(二)支持城市更新老旧住宅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2010年之前(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时间为准)在本市购置的自住住房,因房屋结构加固、自主修缮更新(含燃气、供暖、供水、供电、排污等老旧管线改造,“一老一少”设施改造,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或原拆原建等实施的住房更新改造行为,缴存人及其配偶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和合同、结算发票,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人在本市
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本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额减去购房定金后的剩余房款。购买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的,提供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及购房定金票据,提取资金分别全额划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账户,自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起至该房屋完成合同网签备案之日止申请;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提取资金全额划入双方约定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
二、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且贷款额度不超过购建房总价的80%。同一套住房提取额与贷款额合计不超过购建房总价。
(二)支持特殊群体上浮贷款额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20%。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
2.缴存人家庭购买取得相关标识证书的装配式及星级绿色住宅的;
3.市级以上劳模工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4.持有“陇原人才卡”的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
5.持有“金张掖人才服务卡”的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
6.全市公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的。
(三)优化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区)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次政策调整由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实施过程中,若遇中央、省、市政策变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适时调整相关政策,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