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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函〔2026〕7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有关部门,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行政执法监督贯通工作机制》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张掖市行政执法监督贯通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及《甘肃省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构建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机制。
一、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内部监督机制
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是规范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筑牢监督体系的第一道防线。
(一)强化执法全过程管控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经本部门(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请集体讨论或会议研究。法制审核应形成书面意见并归档备查。
2.日常监督与案卷评查。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动态监督,及时纠正执法偏差。建立年度案卷评查机制,对上年度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评查,评选优劣案卷,筛选发布典型案例。评查工作情况及结果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3.内部纠错与完善机制。对评查、投诉或自查中发现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建议(意见)书、诉讼裁判及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意见)书指出的行政执法问题,应主动启动纠错程序,并纠正到位。定期研判执法各环节风险点,及时修订内部执法规范,堵塞制度漏洞。
4.层级监督与业务指导。定期梳理社会反映强烈、易发多发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通过制发执法监督工作要点、开展监督检查、执法案卷交叉评查、典型案例通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对口行政执法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检查或专项整治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二)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
1.权责清单动态管理。依法全面梳理、编制并动态更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各项职权的依据、边界和程序,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规范行政裁量基准。直接适用或细化量化省级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确保同类违法行为同标准处罚,防止随意给予顶格处罚或类案不同罚等突出问题。
3.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首违不罚”“两轻一免”清单制度,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等柔性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三)加强执法人员管理
1.严格资格管理与持证上岗。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对因岗位调整、离职、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收回并申请注销其执法证件。
2.常态化培训与岗位练兵。制定本部门、本领域年度执法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模式组织开展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年度培训不少于60学时。
(四)规范问题线索移送处理。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处理机制,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中发现执法人员存在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粗暴执法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制
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贯通衔接合法性审查(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普法督导等监督职能,形成专门监督合力。乡镇(街道)司法所协助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合法性审查(核)源头规范。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中,对涉及行政执法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核),确保内容符合现行规定,符合本地区实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本地区、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或不适应执法实际时,合法性审查(核)机构应向文件制定部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相关部门要重新评估文件,对存在执法适用风险的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督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综合运用工作检查、案卷评查,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综合监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和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开展监督。
(三)行政复议监督反馈。行政复议机构通过行政复议决定纠治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对行政复议案件反映出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及时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避免“一个违法文件,产生多个违法行为”的恶性循环。定期分析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梳理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单位)通报。
(四)普法依法治理融合督导。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发布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指引、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聚焦执法不规范问题高发频发的执法领域,将精准普法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嵌入行政执法监督关键环节,实现普法与监督的良性互动。
三、外部力量协同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法治督察、纪检监察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的职能优势和权威性,与行政执法监督紧密衔接、协同发力。
(一)法治督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
1.线索双向移送与协同处置。法治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研判后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并督促整改,同时通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涉及多部门(单位)、跨区域的系统性执法难题和风险,纳入法治督察范围。
2.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法治督察机构应及时将督察报告、问题清单、反面典型案例和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责任事项约谈、挂牌督办等相关情况通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或引发重大负面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与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联合开展挂牌督办。
3.结果运用与风险防控。法治督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由市委依法治市办汇总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二)纪检监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协作
1.线索双向移送。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及执法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执法问题,依纪依法向负有主体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并同步抄送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将结果及时反馈纪检监察机关。
2.监督巡察联动。司法行政机关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涉及政策执行、体制机制、职责履行、纪律作风等方面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突出执法问题,可按程序向市委巡察办提出建议,将相关监督事项及问题纳入市委巡察工作范围。
3.廉政风险共防。司法行政机关梳理、分析行政执法领域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将其纳入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政教育。
(三)审判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互促
1.信息共享互通。严格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审判机关每季度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等信息,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敏感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在立案后及时将案件基本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应对和风险防控。
2.专项协调会商。行政执法部门在个案办理中遇到法律适用疑难等问题,可邀请法律专家参与个案咨询或会商。审判机关在审理复杂敏感或涉及多部门职责交叉案件时,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参与协调会商。
3.行政争议化解。对适宜调解的行政争议,在复议诉讼前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在复议诉讼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和审判机关认为案件有协调化解可能的,可协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共同化解。
4.司法建议落实。审判机关就行政执法问题向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制发的司法建议书,应同步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督促指导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5.执法能力共促。司法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可共同组织或相互参与针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官的业务培训、专题研讨、案例教学等活动,共同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单位)依法行政能力提升。
(四)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配合
1.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等问题线索,应当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无需检察监督,但需执法纠错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和执法行为,应当移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2.检察建议(意见)协同落实。检察机关就行政执法问题向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制发的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应同步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督促指导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3.争议实质性化解。严格落实府检联动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同发力,综合运用协调会商、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方式,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存在执法瑕疵或错误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引发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可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化解。
4.法治体检协同。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就行政执法领域疑难复杂问题联合开展调查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法律法规适用、行政裁量权适用等问题。
四、保障措施
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重大监督事项和难点问题,部署推进重点工作。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贯通各项工作制度,细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监督、成果运用等环节的工作细则和流程,确保监督贯通机制衔接顺畅。各县区、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专职队伍建设,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专家库,广泛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行业代表、民营企业家及基层群众等多元力量参与监督,为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坚实的力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