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明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工作。不论是住建部门,还是城管执法、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只要被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同时规定,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务、林草、公安、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旅、湿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亮点二:鼓励认养城市绿地、树木,享有冠名权
条例中提到,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亮点三: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城市绿线。绿线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或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绿地的,应当在相邻地块或者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块规划补划并建设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亮点四:明确严禁在城市公园设立私人会所
条例规定,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城市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公园内新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
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亮点五:城市绿化应当科学选择树种草种
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改善城市整体生态环境,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植物造景应当优先选用耐寒旱、耐瘠薄、抗风沙的本地适生植物,科学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亮点六:提倡立体绿化,美化城市环境
条例要求居住区内绿化布局,应当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居住安全等要求;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条例提倡,对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围栏、墙体、高架道路等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优先选用耐旱爬藤植物,丰富城市绿化形式,提升城市绿化覆盖度。
亮点七:明确城市绿地内的禁止行为,保护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
条例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绿地,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设施等;(二)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剥、削树皮、挖树根等;(三)违规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四)在非划定区域烧烤、野餐、宿营等;(五)耕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六)倾倒有毒有害液体、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物料;(七)取土采石等;(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亮点八:明确占用绿地许可,严格绿地占用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九:明确申请树木砍伐条件,保护城市树木
条例禁止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树木对人身、居住和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二)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的;(三)城市建设需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